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6民初8946号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南光路2号2栋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陈世民。
委托代理人蒯飞,系公司职工,被告深圳市联佳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街道大水坑二村合和科技园4栋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林伟军。
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联佳升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8日立案。
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在法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