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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通区孔店乡杨欢烟酒商店、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皖民终192号
案件名称大通区孔店乡杨欢烟酒商店、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4-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大通区孔店乡杨欢烟酒商店;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皖民终192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大通区孔店乡杨欢烟酒商店,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孔店乡马厂街道。

经营者:李秀侠,女,1954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安海镇恒安工业城。

法定代表人:施文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佳迪,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凡婧,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大通区孔店乡杨欢烟酒商店(以下简称杨欢烟酒商店)因与被上诉人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安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皖04民初1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9年2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杨欢烟酒商店经营者李秀侠到庭参加诉讼,恒安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杨欢烟酒商店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恒安公司的诉讼请求,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恒安公司承担。

事实和理由:一、证据保全程序违法,公证书不应当作为本案定案依据,不能认定杨欢烟酒商店存在侵权行为。

根据《公证法》《公正程序规则》《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的规定,公证机关只能在规定的地区范围内进行公证业务,当事人应当申请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办理公证事宜。

证据保全公证应当有两名公证员亲自办理。

而杨欢烟酒商店的经营地点、行为地和结果发生地均在淮南市大通区,恒安公司住所地在福建省晋江市,但是本案中的公证机关却是上海市长宁公证处,该公证处和本案没有关联性,其不能在核定的执业区域以外受理公证业务,因此该公证处没有管辖权,其出具的公证书不符合法律规定,不具有合法效力,不能作为判决该案的依据。

不能据此认定杨欢烟酒商店存在侵权行为。

二、恒安公司并没有提供杨欢烟酒商店出售商品的凭证或发票,不能证明该商品系杨欢烟酒商店出售,杨欢烟酒商店销售记录中并没有向恒安公司零售七度空间卫生巾的记录。

此外,恒安公司出具的鉴定结论认定该产品系侵权产品,法院据此认定所谓杨欢烟酒商店销售的产品系侵权产品是错误的。

三、一审法院认定杨欢烟酒商店赔偿7000元,数额过高。

杨欢烟酒商店并没有销售大量侵权商品,尤其是七度空间卫生巾销售数量很少,而且从正规渠道进货,店面和规模都很小,销售卫生巾所得利润很少。

此外恒安公司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损失的金额和计算方法。

四、恒安公司系恶意维权,其目的是为了牟利,并不是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恒安公司以侵害商标权为由起诉了多达几十位侵权人,均委托律师事务所办理,其自身公司没有派人参与。

恒安公司在购买商品、调查侵权的过程中没有向杨欢烟酒商店告知,也没有和杨欢烟酒商店协商如何处理,而是以侵权索赔为目的起诉到法院。

杨欢烟酒商店之前并不清楚所销售商品为侵权商品,如果知道销售商品确实为侵权商品,愿意承担责任并整改。

恒安公司应该去寻找源头,起诉制造侵权商品的制造商,而不是受害者小商户们。

恒安公司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应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证据保全公证合法有效。

根据《公证法》第二十五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

案涉公证的申请人是恒安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公证处有管辖权。

二、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正确,杨欢烟酒商店售出的商品系侵犯恒安公司注册商标权的商品。

公证员按法律规定的程序监督购买、封存商品并且出具公证书,在没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公证的情况下,公证行为合法、有效。

一审庭审中,通过对封存物品的当庭勘验比对,也己经确认了销售的商品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三、一审法院判决的赔偿金额合理。

该商标经长期使用与大力宣传,己具有广泛的知名度,享有很高的声誉,几乎在全国范围内家喻户晓。

侵权行为己经严重侵害了恒安公司的商誉,给恒安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关于合理支出,恒安公司己提交相应发票予以证明。

四、杨欢烟酒商店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己经严重侵犯了恒安公司的商标权益,恒安公司通过诉讼维护自身权益,合法、合情、合理。

恒安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杨欢烟酒商店立即停止销售侵犯“七度空间”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支付恒安公司商标侵权赔偿金15000元以及恒安公司为本案支出的公证费、律师费、差旅费等5000元,共计20000元。

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2012年恒安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安国际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取得注册号为第9571597号“七度空间”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5类:卫生巾;

卫生护垫;

哺乳用垫;

腋部用垫;

卫生湿巾;

卫生垫;

失禁用尿布;

吸收式失禁用尿布裤;

失禁吸收衬裤;

失禁用衣;

卫生短内裤;

裤式卫生巾;

医用棉;

消毒棉;

脱脂棉;

卫生栓;

消毒纸巾;

成人纸尿裤(一次性);

成人纸尿垫(一次性);

成人纸尿片(一次性)(截止),注册有效期自2012年7月7日至2022年7月6日。

2015年6月23日,恒安国际公司与恒安公司签订商标普通许可使用协议,许可恒安公司使用“七度空间”商标,商标许可使用期限自2015年6月23日至2025年6月23日。

2016年2月25日,恒安国际公司出具授权委托书一份,授权恒安公司享有对假冒许可使用商标的行为进行公证取证,并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

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的代理人姚远于2018年6月6日向上海市长宁公证处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

上海市长宁公证处公证员潘某和公证人员干某陪同姚远于2018年6月6日来到位于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孔店乡通商银行马厂支行附近约一百米李秀侠平价超市(证照名称:大通区孔店乡杨欢烟酒商店),申请人的代理人当场购得七度空间卫生巾两包,公证人员并对购买现场进行了拍照。

离开购买场所后,公证人员对购买取得的物品进行了拍照,并将其中一包七度空间卫生巾封签后交由姚远收执,其余物品交由姚远保管,并出具(2018)沪长证经字第2790号公证书,产生公证费1000元。

后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委托恒安公司对于2018年6月6日在李秀侠平价超市购买的卫生巾进行鉴定,经鉴定,上述产品从生产批号、产品外观、生产工艺、产品质量、原材料等几个方面均不符合恒安公司产品特征,非恒安公司或者该公司授权的任何一家公司生产的产品,系假冒产品,已侵犯“七度空间”品牌注册商标专用权。

2007年6月14日,杨欢烟酒商店经淮南市大通区九龙岗市场监督管理所登记开办,经营范围:预包装食品、乳制品、日用百货零售等。

一审法院认为,恒安国际公司作为“七度空间”品牌的商标专用权人,依法享有的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在商标有效期内,恒安国际公司将上述商标许可给恒安公司使用,并授权恒安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对相关侵权行为提起诉讼,故恒安公司的主体适格。

根据我国商标法的有关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以及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杨欢烟酒商店销售的被控侵权商品与恒安公司享有商标权益的“七度空间”卫生巾在商品外观、包装等方面均类同,恒安公司从产品外观、生产工艺、产品质量等方面陈述认为杨欢烟酒商店销售商品为假冒产品。

杨欢烟酒商店未提供商品合法来源,已构成销售假冒恒安公司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

恒安公司有权要求杨欢烟酒商店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

关于赔偿数额,根据杨欢烟酒商店侵权行为的情节,考虑杨欢烟酒商店只是销售者、经营规模不大、经营时间短、销售范围有限、侵权商品价格低廉等因素,结合恒安公司为维权支出的公证费、侵权产品购买费等合理费用,酌情认定7000元(含合理费用)。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判决:一、杨欢烟酒商店立即停止销售侵犯第9571597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二、杨欢烟酒商店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含合理费用)7000元;

三、驳回恒安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恒安公司负担195元,杨欢烟酒商店负担105元。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二审对一审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一、案涉公证书能否作为定案依据,被控侵权商品是否为杨欢烟酒商店销售;

二、一审法院确定的赔偿数额是否适当。

关于争议焦点一。

恒安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以其名义,向其所在地的上海市长宁区公证处申请,对涉嫌侵犯恒安国际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证据保全公证,并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有关公证管辖的规定,公证处依法出具的公证书,在没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情况下,应当作为定案依据。

根据上海市长宁区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记载的内容及其所附照片,可以认定被控侵权商品系杨欢烟酒商店销售。

杨欢烟酒商店一方面称其没有销售被控侵权产品,一方面又称其从正规渠道进货,所得利润少,自相矛盾。

杨欢烟酒商店关于购买商品时未告知,也未提供购买商品的凭证,不能证明案涉侵权商品系从其超市购买的主张,不能成立。

关于争议焦点二。

恒安公司系案涉注册商标的被许可人,其出具的《鉴定证明》,虽系该公司单方出具,但鉴定证明与本院就案涉注册商标商品与被诉侵权商品的比对结果相吻合,两者可以互相印证。

在杨欢烟酒商店不能提供相反证据推翻该鉴定证明的情况下,本院对该证据予以认定。

杨欢烟酒商店未经许可,销售侵犯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侵权。

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恒安公司有权以诉讼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本案中,恒安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因杨欢烟酒商店侵权受到的实际损失,也未举证证明杨欢烟酒商店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一审法院综合杨欢烟酒商店的侵权行为的情节、经营规模、经营时间、销售范围等因素,结合恒安公司制止侵权的合理支出,酌情确定赔偿7000元,符合法律规定及本案实际情况,并无不当。

综上,杨欢烟酒商店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大通区孔店乡杨欢烟酒商店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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