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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丽珍贸易有限公司、百威(中国)销售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闽民终495号
案件名称福建丽珍贸易有限公司、百威(中国)销售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4-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福建丽珍贸易有限公司;百威(中国)销售有限公司;漳浦县红宝石酒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民终49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丽珍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胜利路东方钻石城A栋301室。

法定代表人:林丽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仁川,福建仁胜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宇婷,福建仁胜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百威(中国)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琴断口上首。

法定代表人:JEREISSATINETOJEAN(中文名:吉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华俊,上海嘉之会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耀荣,上海嘉之会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原审被告:漳浦县红宝石酒店,住所地福建省漳浦县佛昙镇下苏村新城内。

法定代表人:杨元进,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

上诉人福建丽珍贸易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百威(中国)销售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闽06民初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福建丽珍贸易有限公司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双方自愿庭外自行调解为由,于2019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福建丽珍贸易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丽珍贸易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上诉人福建丽珍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一龙 代理审判员  马玉荣 代理审判员  张丹萍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王琦春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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