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14民初27号之一原告: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孤岛镇共青团路158号。
法定代表人:徐宝庆,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文刚,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鑫鑫,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营市黄三角孤岛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228省道南首路西。
法定代表人:马良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伦伦,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永亮,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营市黄三角孤岛酒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3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自愿撤回本案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