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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与黄山市徽州区宝岛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皖10民初21号
案件名称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与黄山市徽州区宝岛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黄山市徽州区宝岛眼镜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1)皖10民初21号 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0793514271。

法定代表人:韩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忱,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如红,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山市徽州区宝岛眼镜店,住,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黄山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04MA2NMM6A1G。

投资人:艾丽琴。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华同,该商店员工。

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山市徽州区宝岛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诉至本院,请求判令:1.黄山市徽州区宝岛眼镜店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暴龙”、“BOLON”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2.黄山市徽州区宝岛眼镜店赔偿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5万元;

3.本案的诉讼费由黄山市徽州区宝岛眼镜店承担。

事实与理由: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是注册商标“暴龙”(第3186667号)、“BOLON”(第10689490号)、“”(第3192360号)的商标专用权人,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授权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使用上述商标,并可针对商标侵权行为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并获得赔偿。

2020年,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市场调研人员调查发现黄山市徽州区宝岛眼镜店销售假冒“”商标的太阳镜。

黄山市徽州区宝岛眼镜店该行为构成侵权,损害了“”品牌形象,给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

故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黄山市徽州区宝岛眼镜店承诺自签订本协议之日起停止销售侵犯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第3186667号“暴龙”、第10689490号“BOLON”、第3192360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如果黄山市徽州区宝岛眼镜店再次实施上述销售行为且构成侵权的,须赔偿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20万元;

二、黄山市徽州区宝岛眼镜店赔偿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人民币1.5万元,于2021年4月16日前付清,该款由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代理人代为收取(收款人:刘忱,账号:62178861000********;

开户行:中国银行江苏连云港核电站支行);

如果黄山市徽州区宝岛眼镜店逾期未足额支付上述款项,则应按总额5万元向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支付赔偿款,且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有权就黄山市徽州区宝岛眼镜店未支付的应付款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负担;

黄山市徽州区宝岛眼镜店补偿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诉讼费损失525元,在支付上述第二项赔偿款时一并支付给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

(上述第二、三项款项已支付完毕) 四、双方就本案无其它争议;

五、本协议经双方当事人或特别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并经双方当事人或特别授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1年4月15日签字或盖章生效,本院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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