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403知民初425号原告: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吴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毕弘,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丹,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雪菲力饮品有限公司(现名:河南冰得宝饮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
法定代表人:王亚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树启,北京市立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超,北京市立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雪菲力饮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自行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