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782民初5363号 原告:合肥美智恩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全椒路与站前路交口乐富公寓****。
法定代表人:许陆炜,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帅,浙江玄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翔宇,浙江玄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伟强,男,1985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冷水江市。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楼**div> 法定代表人:戴珊。
原告合肥美智恩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郭伟强、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4日立案。
原告于2021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合肥美智恩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