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6民初253号 原告:上海深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832435944X7,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长宁路1133号T1办公楼35层3506室。
法定代表人:于芳。
被告:宋丹丹,女,汉族,1984年04月11日生,住安徽省利辛县。
原告上海深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宋丹丹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海深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其与宋丹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上海深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深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海深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