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103民初2572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山林、周怡馨,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荔湾区郦霖童装创意行,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中山八路24-38号(双号)101、201铺首层自编第105号铺。
经营者:曾菊英。
本院在审理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荔湾区郦霖童装创意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