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皖0191刑初92号 公诉机关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安徽贝尔润滑油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钢铁集团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厂房,法定代表人朱新前。
诉讼代表人朱冠军,男,35岁,安徽贝尔润滑油有限责任公司员工。
被告人朱新怀,男,1964年5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被告人朱新怀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8年4月24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经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
现羁押于合肥市看守所。
辩护人韩永嵘,安徽神州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王凤娟,安徽神州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朱新前,曾用名朱心前,男,1967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住合肥市瑶海区。
被告人朱新前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8年4月24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经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
现羁押于合肥市看守所。
辩护人李晓琴,安徽达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朱亚军,男,1990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住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
被告人朱亚军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8年4月24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经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
现羁押于合肥市看守所。
辩护人董海成,安徽昊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亚坤,男,1987年12月4日出生,大学本科,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被告人王亚坤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8年4月24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被取保候审。
2019年2月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瑾,安徽达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单位合肥盛宝龙润滑油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政务区国际花都丹若苑1-705室,法定代表人童春。
诉讼代表人詹文,男,34岁,合肥盛宝龙润滑油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人童春,男,1987年1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被告人童春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8年4月24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被取保候审。
2019年2月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许光军,安徽中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俞红来,男,1972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合肥新站区,户籍地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被告人俞红来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8年4月24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被取保候审。
2019年2月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郭闪闪,安徽正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合高新检刑诉(201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安徽贝尔润滑油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人朱新怀、朱新前、朱亚军、王亚坤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单位合肥盛宝龙润滑油有限公司、被告人童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俞红来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3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胜支持公诉,被告单位安徽贝尔润滑油有限责任公司诉讼代表人朱冠军、被告人朱新怀及其辩护人韩永嵘、王凤娟、被告人朱新前及其辩护人李晓琴、被告人朱亚军及其辩护人董海成、被告人王亚坤及其辩护人张瑾、被告单位合肥盛宝龙滑油有限公司诉讼代表人詹文、被告人童春及其辩护人许光军、被告人俞红来及其辩护人郭闪闪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一、安徽贝尔润滑油有限责任公司假冒注册商标罪事实 2010年前后,被告人朱新怀、朱新前注册成立安徽贝尔润滑油有限责任公司,在新站区三元工业园三十头镇怀远路森源贝尔院内厂房生产自有品牌的润滑油、防冻液,期间贝尔公司开始生产假冒的长城、美孚、昆仑、壳牌等品牌润滑油并销售;
安徽贝尔润滑油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新前,主要负责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
被告人朱新怀系股东,主要负责公司润滑油日常生产、销售等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被告人朱亚军负责勾兑、调制、灌装润滑油及销售配送工作;
被告人王亚坤负责销售配送工作。
贝尔公司生产的假冒长城、美孚、昆仑、壳牌等品牌润滑油分别销往安徽合肥、滁州、江苏昆山、浙江义乌等地,非法经营数额共计649348元。
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民警在该公司现场查扣了大量长城、美孚、昆仑、壳牌等品牌润滑油的空桶、标签标识等物品。
二、被告人童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事实 被告人童春经营包河区乐创五金经营部并注册成立合肥盛宝龙润滑油有限公司主要经营润滑油销售,期间童春从安徽贝尔润滑油有限责任公司、河南等地购买假冒长城、美孚、昆仑、壳牌等品牌润滑油并销售。
2016年11月10日,合肥盛宝龙润滑油有限公司向中铁十一局商合杭路站前十二标项目经理部运架分部销售假冒长城牌齿轮油、液压油、机油、润滑脂等共计销售价格86500元。
另查明,童春通过乐创五金经营部向他人销售假冒长城、美孚、昆仑、壳牌等品牌润滑油共计25850元。
2018年4月23日,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民警在童春处查扣大量长城、美孚、昆仑、壳牌等品牌润滑油,共计价值68762元。
上述润滑油经鉴别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产品。
三、被告人俞红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事实 被告人俞红来从朱亚军处购买润滑油半成品后加工成长城、美孚、壳牌润滑油返销给朱亚军,销售金额共计49525元。
另查明被告人俞红来从安徽贝尔润滑油有限责任公司购买成品假冒长城、美孚、昆仑、壳牌等品牌润滑油,后销售至束埔寨,销售金额共计51796元。
2018年4月23日,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民警在俞红来处查扣大量长城、美孚、昆仑、壳牌等品牌润滑油,共计价值12940元。
上述润滑油经鉴别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产品。
四、被告人朱新前危险驾驶罪事实 2018年4月18日,被告人朱新前驾驶牌号为皖A×××××小型轿车沿颍河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铜陵北路交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
经鉴定,案发时朱新前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44mq/100ml。
2018年4月23日,被告人朱新怀、朱亚军、王亚坤在安徽贝尔润滑油有限责任公司内被抓获归案;
同年4月18日,被告人朱新前在醉驾途中被执勤交警查获,同年4月23日,朱新前在交警新站区大队被抓获归案;
2017年3月22日,被告人童春就长丰县公安局移送事实部分主动到长丰县公安局接受讯问。
2018年4月23日,童春在合肥市包河区金机电商贸城一期八区门面房内被抓获归案;
同日,被告人俞红来在合肥市瑶海区交口火车站附近民房内被抓获归案。
公诉机关为证明上述事实存在,列举以下证据证明:1.户籍信息、归案经过、真伪鉴别意见、商标权属证明等书证;
2,证人许某、赵某、黄某、朱某、唐某1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朱新怀、朱新前、朱亚军、王亚坤、童春、俞红来的供述与辩解;
4,搜查笔录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单位安徽贝尔润滑油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人朱新怀、朱新前、朱亚军、王亚坤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共计649348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朱新前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单位合肥盛宝龙润滑油有限公司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价值86500元,数额较大,被告人童春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价值112350元,数额较大,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价值68762元(未遂),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俞红来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共计49525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俞红来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价值5179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单位安徽贝尔润滑油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人朱新怀、朱新前、朱亚军、王亚坤、被告单位合肥盛宝龙润滑油有限公司、被告人童春、被告人俞红来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均不持异议,庭审中均自愿认罪。
辩护人韩永嵘辩护意见:对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没有异议,非法经营数额有异议,对于许某指认假冒注册商标总价值614126元,其中2018年出库单标记为SL、CF4、GL5为贝尔润滑油公司生产174975元、销售给滁州黄总重复计算13050元、2017年5月21日销售给常州姚总4000元及2017年6月以前许某确认出库单应予扣除;
销售给赵某假冒产品共计203500元应扣除,综上贝尔润滑油公司销售假冒产品共计价值166666元;
被告人朱新怀愿意赔偿受害方,缴纳罚金;
初犯、自首;
认罪悔罪;
综上建议判处缓刑。
辩护人李晓琴辩护意见:对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没有异议,本案系单位犯罪,对法定代表人被告人朱新前予以从轻、减轻处罚;
初犯、偶犯;
法制意见淡薄,犯罪动机是想提升自有品牌销量;
危险驾驶罪、假冒注册商标罪构成自首;
公诉机关指控非法经营数额64万元证据不充分;
认罪态度好、悔罪,愿意积极退赔;
综上建议判处缓刑。
辩护人董海成辩护意见:对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没有异议,起诉书指控假冒注册商标罪的金额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公安机关扣押的电脑未进行封存,提取的电子证据不排除变动的可能;
朱亚军、王亚坤、许某辨认的出库单结果不一致;
销售给赵某是无商标的商品;
被告人朱亚军并非公司管理人员,应认定为从犯;
认罪态度好、具有悔罪表现;
初犯、主观恶性小;
自愿认罪悔罪;
综上建议判处缓刑。
辩护人张瑾辩护意见:对定性不持异议,关于非法经营数额,被告人供述和证人证言相互矛盾,仅凭出库单难以认定非法经营数额;
被告人王亚坤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
初犯、偶犯;
坦白、认罪悔罪;
仅领取固定工资,未参与分赃;
综上建议对被告人王亚坤判处缓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辩护人许光军辩护意见: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合肥盛宝龙润滑油有限公司销售112350元假冒产品不应认定为童春个人犯罪数额,童春个人犯罪数额未达到5万元,不应定罪处罚;
初犯、偶犯;
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较小;
愿意主动缴纳罚金;
获利较少;
向中国石化润滑油有限公司主动退赔30000元,建议对被告人童春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辩护人郭闪闪辩护意见:指控被告人俞红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证据不足;
对假冒注册商标罪犯罪事实不持异议,有以下量刑情节:认罪态度好、坦白和悔罪,退赔被害人损失20000元,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小,自愿缴纳罚金;
综上建议对被告人俞红来判处缓刑。
经审理查明:第1104325号“长城”注册商标、第4309069号“长城”注册商标、第4305929号“长城”注册商标、第43090689号图形注册商标、第10933555号图形注册商标、第4305927号图形注册商标、第4305927号图形注册商标、第10927803号“壳牌”注册商标、第10927802号图形注册商标、第174458号“美孚”注册商标、第1180203号“Mobil”注册商标、第5519990号图形注册商标、第3278206“KunLun”注册商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且在注册商标有效期内。
一、安徽贝尔润滑油有限责任公司假冒注册商标罪事实 2010年前后,被告人朱新怀、朱新前注册成立安徽贝尔润滑油有限责任公司,在新站区三元工业园三十头镇怀远路森源贝尔院内厂房生产自有品牌的润滑油、防冻液,期间贝尔公司开始生产假冒的长城、美孚、昆仑、壳牌等品牌润滑油并销售.安徽贝尔润滑油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新前,主要负责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
被告人朱新怀系股东,主要负责公司润滑油日常生产、销售等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被告人朱亚军负责勾兑、调制、灌装润滑油及销售配送工作;
被告人王亚坤负责销售配送工作。
贝尔公司生产的假冒长城、美孚、昆仑、壳牌等品牌润滑油分别销往安徽合肥、滁州、江苏昆山、浙江义乌等地,非法经营数额共计578416元。
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民警在该公司现场查扣了大量长城、美孚、昆仑、壳牌等品牌润滑油的空桶、标签标识等物品。
诉讼过程中,朱新怀、朱新前、朱亚军、王亚坤主动赔偿中国石化润滑油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0万元,安徽贝尔润滑油有限责任公司主动退赃478416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当庭出示并质证的证据证明 (1)被告人朱新怀的供述与辩解 2009年其跟弟弟朱新前、张沛麟、卓之树注册了安徽贝尔润滑油有限责任公司,2010年开始在新站区三元工业园三十头镇怀远路森源贝尔院内租用厂房实际生产贝尔、江淮牌润滑油,公司整个都由其在管理,公司的财物是朱新前管理,朱亚军和王亚坤主要搞生产和合肥范围内的送货发货,许某公司的会计,陈某1负责收货和发货记账,唐某2、唐某1、朱新安、唐小朋等普通工人。
假冒的润滑油有长城卓立液压油、长城普力液压油、长城齿轮油、美孚液压油、美孚齿轮油、昆仑液压油、昆仑齿轮油、壳牌润滑油。
其从不同的中石化的中间商处购买基础油,要生产什么假冒的润滑油都是按比例调配好直接灌装到假冒的油桶,贴上标签,放到离厂房不远的仓库,之后合肥周边的买家有的直接到仓库提货,或者其送过去,外地的都是通过物流发过去。
假冒的油桶和标识都是其通过互联网搜索的,其中假冒的标识是找河北沧州一个姓郭的男子购买的,电话号码是159××××9367、137××××8116。
其假冒的油桶有从河北一个姓李的购买的,电话151××××2232,微信名叫:xxxx(厚德载物)151××××2232,现在其微信聊天记录里还有他发给其之前欠他货款的账单,总共还欠他5万元左右的假冒油桶钱。
微信名叫:尘星-xxx,其也找他买过铁油桶,江苏人,好像叫丁勇,手机号码138××××4656。
微信名叫xx丽的其也找他买过假冒的油桶,她是河北文安的,手机号码是186××××6297,好像就叫xx丽。
假冒的油卖到合肥本地的有:徐峰,手机号码是187××××9718,以前在北二环汽摩配市场开润滑油门店,他大概在其这里买过几万元的假冒润滑油;
小童,手机号码是139××××3306,在南二环五金城开润滑油门店,他也买过几万元的润滑油;
俞总,手机号码是158××××2279;
钱总,手机号码139××××3804,他也买过1万元的润滑油;
罗总,手机号码是137××××0226,他也买过1万元左右的假冒润滑油。
外地的有:藏总,手机号码137××××6988,买过几千元的润滑油;
黄总,滁州人,手机号码139××××7576,他大概买了3、4万元的假冒润滑油;
胡金山,滁州人,手机号码136××××6998,他大概买了2万元左右。
买假冒标识和桶是微信转账,其的微信名是朱老大:贝尔石化,账号是13×××88,另外一个手机的微信名是拼搏。
以前没有微信应该用的是其的华夏银行卡转账支付的。
买假冒润滑油的客户有的微信转账,有的通过公司的POS机刷卡支付,POS机绑定的工商银行帐户是其弟弟朱新前,外地付款也是打到其弟弟的工商银行帐户。
公司总共卖了大概几十万的假冒润滑油。
查获的的大量标识是制假用的。
在离厂房不远的地方是其租来用来存放假冒油和油桶。
(2)被告人朱新前的供述与辩解 安徽贝尔润滑油有限责任公司是其和哥哥朱新怀在2009年7月份注册成立的,实际经营地址合肥市新站区三元工业园三十头镇怀远路森源贝尔院内厂房,其是公司法人代表,实际负责人是其和朱新怀,公司经营范围是润滑油、防冻液生产、加工、销售。
由其负责公司财务管理;
朱新怀负责公司润滑油日常生产、销售等经营管理;
朱亚军是朱新怀的儿子,也是其侄子,负责公司润滑油调油、以及销售配送等工作;
王亚坤是朱新怀的女婿,负责润滑油的销售配送等工作;
许某负责公司的记账出纳工作;
2009年贝尔公司刚经营的时候,因为贝尔公司自己生产的“贝尔”牌润滑油销售很不好,为了获取利润,公司开始生产假冒“长城”、“美孚”、“壳牌”、“昆仑”、“嘉实多”等知名品牌的润滑油并对外销售。
朱亚军从2012年开始负责公司的调油工作。
一开始是其从网上购买假冒“长城”、“美孚”、“壳牌”、“昆仑”、“嘉实多”等知名品牌的商标、空油桶等制假材料,然后让朱新怀安排人进行分装并贴牌,最后再向外销售,后来假冒商标和空油桶就由朱新怀来具体购买了,分装和贴牌也是由朱新怀安排人进行,其就只负责管理公司的财务工作,到今年2018年3月份,其把贝尔公司会计出纳这部分工作交给许某来做,但是财务还是由其掌控。
贝尔公司销售假冒品牌润滑油的价格是由其和朱新怀等公司主要负责人根据调油的成本来定价的,这两年主要由朱新怀和朱亚军来定价。
由于假冒“长城”、“美孚”、“壳牌”、“昆仑”、“嘉实多”等品牌润滑油,质量不能太差,所以调油成本较高,再加上购买假冒商标和包材的成本,假冒品牌润滑油的销售价格比公司自己品牌的润滑油价格要稍高一些,但差别不大。
价格一般是:假冒壳牌润滑油4升装的,每桶45元;
18升装的,每桶190元。
假冒喜力润滑油4升装的,每桶45元。
假冒美孚润滑油4升装的,每桶45元;
18升装的,每桶190元。
假冒昆仑润滑油170公斤装的,每桶1500元。
假冒长城润滑油18升装的,每桶150元。
假冒嘉实多磁护4升装的,每桶50元,还有的其记不清了,总之肯定比这些品牌市场价格每桶要便宜几十元,大桶的要便宜两三百元。
购买材料和销售产品一般是通过贝尔公司一张农行账户(12×××97)与客户进行支付款,主要交易往来是通过其名下一张尾号5062的工商银行卡,微信、支付宝也有交易,但比较少。
3.被告人朱亚军的供述与辩解 2010年左右,其父亲朱新怀和其二叔朱新前、老卓(音)三个股东在合肥注册成立了合肥贝尔润滑油有限公司。
公司经营范围主要是生产、销售润滑油。
合肥贝尔润滑油有限公司旗下有三个注册品牌的润滑油,分别是江淮畅行、贝尔润仕、埃力孚。
自2017年年初开始,其和父亲朱新怀提议们生产仿冒润滑油,在购买基础油之后,经过调制勾兑后,灌装到其他品牌机油的特制油桶贴标之后,销售县、市一级的需要高仿机油的代理商。
其父亲主要是负责采购仿冒润滑油的灌装桶以及商标标识,其主要负责勾兑调制各种品牌的润滑油,其姐夫王亚坤主要负责把勾兑调制好的润滑油开车送货给各自的下家。
勾兑调制高仿润滑油的过程:首先从市场上购买基础油之后,把基础油放在调和釜(小油罐)按照一定比例加入润滑油添加剂。
其会事前从网上百度正规的壳牌喜力、埃克森美孚、昆仑、长城,美孚黑霸王、嘉实多磁护等润滑油的添加剂的比例。
按照网上查到的比例,把基础油放在调和釜里加入一定量的添加剂通过机器搅拌均匀后。
放到另一个罐子里即可灌装成型,灌装贴标后对外销售。
其和其父亲朱新怀采购过的高仿品牌的油桶及商标标识有壳牌喜力商标标识、埃克森美孚商标标识、中国石油昆仑、长城商标标识,美孚黑霸王商标、嘉实多磁护、好车手等品牌。
公安机关在厂里搜查很多高仿品牌的商标和已经灌装好的高仿润滑油,经过清点和登记,其也在扣押清单上签字确认了。
销售的假的壳牌机油4升,每桶45元,18升,每桶190元。
假的喜力机油4升,每桶45元。
假的埃克森美孚机油4升,每桶45元,18升,每桶190元。
假的昆仑170公斤,1500元。
假的长城机油18升,150元每桶。
嘉实多磁护4升,50元每桶。
还有的记不清了。
假冒润滑油的价格都是由其来定。
公安机关从电脑中调取的2016年度、2017年度、2018年度销售给昆山的赵某出库单,其已在每一张出库单中签名按指印确认了。
2016年度、2017年度、2018年度共销售给江苏昆山赵某的假冒长城、美孚等品牌液压油、导轨油总价值369750元,销售给浙江义乌卢总8700元、安徽滁州黄总27540元。
俞红来从厂里买过2桶润滑油,一桶是850公斤,是厂里自己调好的油,但是没有贴牌。
今年3月份时候,其还从俞红来那里买过长城牌子的桶和盖子,因为厂里没有仿冒的桶和盖子。
生产长城、美孚、壳牌、昆仑润滑油,销售到昆山、上海、义务、滁州、巢湖。
销售这些假冒的在销售单上是有区分的。
假冒长城润滑油代码是CC,美孚是MF,威达二号、wd,壳牌代码是R2、R3,假冒嘉实多是JSD,假冒昆仑是KL,还有其他的记不得了。
这么做是用代码掩人耳目,不让别人知道其销售假货。
这些出库单都是存在电脑上,平时就其、王亚坤、许某三人接触到这些电脑,其他人看不懂出库单,公安来后在电脑里查扣了出库单,其签字的都是原始数据,没有任何更改。
(4)被告人王亚坤的供述与辩解 安徽贝尔润滑油有限责任公司的法人是朱新前,老板是其岳父朱新怀。
朱新前、朱新怀平时很少到厂里来。
公司的生产和销售、油品的调配一直都是由朱亚军负责的。
其一直是负责拉货、发货。
公司还有一个出纳叫许某,公司还有其他几个工人。
贝尔润滑油有限责任公司主要生产汽车用的润滑油。
除了生产自己品牌“江淮畅行”、“贝尔润仕”、“埃力孚”润滑油,同时也生产假冒注册商标的“长城”“美孚”、“壳牌”“昆仑”等品牌润滑油、液压油等产品。
公司生产假冒注册商标润滑油的商标和包装都是朱新怀和朱亚军负责的。
由快递直接送到厂里。
其不知道他们从什么地方订制的。
公司生产假冒注册商标的“长城”““美孚”、“壳牌”、“昆仑”的润滑油大概占总产量的30%左右。
其是按照朱亚军交给其的订单,按照订单的地址,将这些润滑油送到物流园,经其手发往的有常州、上海、义乌、滁州、桂林、宁波、巢湖、界首等地代理商。
从其2014年到公司的时候就开始贴牌生产销售了,具体何时开始的其不太清楚,其每个月领取固定工资。
出库单都存在厂里的电脑上,平时只有朱亚军、其、会计许某三人接触到这合电脑,其所签字的出库单都是原始数据,没有任何更改。
经其辨认2016年度、2017年度、2018年度其公司共销售给江苏昆山赵某的假冒长城、美孚等品牌液压油、导轨油总共价值357150元。
销售这些假冒的在销售单上是有区分的。
假冒长城润滑油代码是CC,美孚是MF,威达二号、wd,壳牌代码是R2、R3,假冒嘉实多是JSD,假冒昆仑是KL,还有其他的记不得了。
用代码是为了掩人耳目。
其次在销售价格上也是有区分的,一般170公斤左右大铁桶装的液压油其自己品牌是1400左右,长城、美孚、壳牌、昆仑一般是1600,这个在出库单也能看出来。
2.证人证言 (1)证人黄某证言:2016年下半年的时候,其从安徽贝尔润滑油有限责任公司少量的进了该公司的润滑油,姓朱的男子就主动向其推荐他们公司假冒长城牌和昆仑牌的润滑油,之后其就开始进货了。
其主要从姓朱的那里进长城牌的尊龙T300柴油机油(该类型进价每桶200元,卖出价240元至270元价格不等)、长城牌普力L-HM46型号的液压油分为大桶(200L)、小桶(18L);
其中普力L-HM46型号的液压油小桶进价150元左右(卖出价格在210至220元);
大桶进价在1600元左右(卖出价1980至2260元之间)。
共从朱的那里进的高仿假冒长城牌润滑油系列进价在5万元左右,卖出总价不到7万元。
其还从姓朱的那进了高仿假冒昆仑牌的L-HM46抗磨液压油这种油规格只有大桶每桶200L,进价每桶1600元左右,这种油至今为进了总共有10万元左右的高仿假冒油。
其前期是通过其公司的基本账号(工行账号:13×××87)向安徽贝尔润滑油有限责任公司基本账户进行银行转账,也有向姓朱新前(音)的个人银行卡转账,机打发票公司名称就是安徽贝尔润滑油有限责任公司,货物名称统一为润滑油,每次进货都是这样开具的。
(2)证人朱某证言:其知道的公司一般每月生产假的长城、美孚、壳牌、昆仑润滑油大概有15件左右,每件有6塑料桶,都是工人在一起灌装、贴商标。
其一共灌假的长城、美孚、壳牌、昆仑润滑油有50件左右,合计300塑料桶。
公司买家基础油后,主要由朱亚军对基础油加入添加剂进行调配,调配好后放在油罐里,然后由工人们按照公司规定的品牌在灌装到小塑料桶里,用封口机封好,装到纸箱里,每6桶一箱,称为一件货。
安徽贝尔润滑油公司的产品有江淮牌、贝尔牌、艾力牌,假的有长城、美孚、壳牌、昆仑润滑油。
其知道的就这些。
(3)证人唐某1证言:其是在2016年9月份到了贝尔公司给工人做饭,贝尔公司是其表弟朱新怀开的,公司里面的工人就是给油桶灌油,贴标签,盖瓶盖子。
公司里的油十来天左右的时候会有大型的油罐车到公司去。
什么品牌的为不知道。
(4)证人唐某2证言:公司其知道的有十个人。
老板姓朱,公司日常负责人朱亚军,负责机油的具体调配,他生产机油的时候是一个人进行的,不让工人看,会计姓许,还有王亚坤、朱某、宋继勇(音)、其哥唐小朋、陈某1和其都是工人,公司几个老员工有一个微信群,可以在群里看到每天生产多少机油,然后就开锁找指定桶装桶,包装、贴标、最后装车,由王亚坤开车拉走。
油桶和标签是别人开车送过来的,每次送货的人都不一样,其都不认识,油桶有好几种颜色,标签有很多种品牌的,其认识的有长城、江淮、还有好几种其叫不出名字。
(5)证人陈某12018年4月24日证言:其在贝尔公司主要是负责润滑油等货物出厂装车时数量的清点,平时也帮忙灌装油,贴标签,打扫卫生等工作。
安徽贝尔润滑油有限公司主要是做润滑油、液压油、防冻液等产品的,公司的法人是朱新前,朱新怀是朱新前的弟弟,两人都是老板。
公司还有朱亚军(主要负责调油、销售等)、王亚坤主要是负责组织包装、装车送货等、许某是会计主要负责公司财务,还有几个工人。
公司平时都是朱亚军负责日常管理,朱新怀和朱新前不是经常到公司。
贝尔公司主要销售埃力孚、江淮、贝尔牌的润滑油等产品,但是也销售假冒的美孚、长城、壳牌、昆仑、嘉实等品牌的润滑油、液压油等产品。
公司一个月的销售量在100万元左右,这里面包括公司自己的品牌和贴标生产的美孚、长城、壳牌、昆仑、嘉实等品牌的润滑油、液压油等产品。
装车的时候从会计许某那里拿出货单,然后就对着出货单清点产品,有时候其也在装车的同时清点好数量再跟许某确认数量。
具体是什么品牌的成品记不太清量,清点出货单时美孚、长城、壳牌、昆仑、嘉实等很多品牌等润滑油、液压油都有。
(6)证人宋某2018年4月23日证言:2018年3月19日开始,其到安徽贝尔润滑油有限责任公司上班,每天主要往润滑油桶上贴标签,一般主要贴容量3.5L和4L的润滑油,商标也都不一样,老板朱新怀或者他女婿王亚坤或者唐海朋拿什么商标其就贴什么商标。
商标贴好后把油桶放在传送带上由朱某或者王亚坤将贴好标签的润滑油桶拿到机器旁边装油。
然后把装好油的油桶放在传送带上,其负责检查是否漏气,然后装箱封箱。
安徽贝尔润滑油有限责任公司的工作人员有朱新怀的儿子朱亚军,他负责厂里生产管理。
朱新怀的女婿王亚坤,他负责送货和灌润滑油。
每次老板朱新怀他们给其的商标都不一样,有的壳牌、有的是埃利孚、有的是长城、有的是好车手牌齿轮油。
有的是美孚牌,有的是昆仑牌。
商品的品种很多,其记不全。
(7)证人许某:2016年11月经人介绍到了安徽贝尔润滑油有限责任公司上班,就是按朱新前的要求打出库单和入库单。
2018年3月1日起,朱新前让其做出纳,负责财务和收付款及做出库单、入库单。
之前公司的财务都是朱新前自己负责的。
公司的老板是朱新怀、朱新前,朱新怀负责采购货物和销售。
朱新前负责财务;
朱亚军是朱新怀的儿子,他负责调油,平时老板不在的时候他负责公司的所有事务;
王亚坤是朱新怀的女婿,他负责发货;
陈某1负责入库和出库清点货物;
唐海鹏、唐某2、朱新安、宋某是普通工人;
唐某1是公司做饭的。
公司主要是销售润滑油和防冻液。
公司自己的品牌是江淮畅行(简称:江淮)、贝尔润仕(简称:贝尔)、埃力孚。
除了销售自己的品牌,也贴一些名牌的润滑油销售:昆仑、美孚、长城、壳牌、嘉实多等。
做出纳主要是收付货款。
公司采购东西的时候,其都会做一个入库单,然后按老板的要求将钱打给供货商。
公司卖货的时候,其会做一个出库单,卖出去的货款也都会交给其。
销售其公司自己牌子的润滑油和防冻液,在出库单的名称一栏里就直接写上名称。
销售贴牌的润滑油就用代码代替,例如:长城润滑油的代码是CC,美孚润滑油的代码是MF,壳牌润滑油的代码是R2、R3、贝尔4*4、贝尔CH18升壳牌,嘉实多的代码是JSD,昆仑代码其不知道。
销售的防冻液是在出库单上只写防冻液,就是其公司江淮牌防冻液,在出库单上写江淮牌防冻液就是假冒的长城牌。
这些出库单都是朱亚军和王亚坤让其这样记录的。
让其这样记录是因为销售出去的润滑油要如实记录下来,用代码是为了掩人耳目,不让别人知道其销售的是假冒的牌子。
润滑油和防冻液都销售去合肥和外地都有,具体的其记不清楚了,具体的客户名字和地方电脑里都有记录,但是具体的地址和电话没有,这些只有老板朱新怀知道。
其大概是2017年6月份左右开始打印入、出库单工作的。
其所签字的出库单都是原始数据,没有任何更改。
经其辨认,其公司2018年其签字的厂里的出库单假冒产品总销售额为107065元.2017年其签字的出库单假冒产品总销售额为340771元,全部属实。
(8)证人赵某证言: 其是2014年左右开始从贝尔公司购买的假冒“长城、美孚”等品牌的液压油、导轨油,大概有9万多元。
其已经确认过提供的出库单,并在每张出库单上都签字按指印,这些出库单中的产品都是其从贝尔公司购买的。
(9)证人俞红来证言,贝尔公司2017年的出库单,单号为B05020的出库单其没有印象,单号为BE08070的出库单中普力、美孚、龙王、长城都是假冒的品牌润滑油,单号为BE11080中的液压油质量级别为CC的是假冒长城牌的,这些假冒品牌润滑油总价值80796元,都是其从贝尔公司购买的。
3、搜查笔录、扣押清单 2018年4月23日公安机关对安徽贝尔润滑油有限公司进行搜查现场扣押: 美孚成品油6桶;
美孚黑露王39个;
美孚商标16500个;
嘉实多磁护商标114个;
长城商标标签1300个;
长城大桶桶盖286个;
长城空桶16kg40个;
长城空桶4L400个;
壳牌商标标签2267个;
壳牌劲露R3,16瓶;
壳牌商标标签5246份;
昆仑商标标签26780个;
昆仑空桶3个。
美孚黑露产品油12瓶;
美孚成品油2桶;
美孚机床车轨油2桶;
美孚空桶146个;
美孚黑露王纸箱125个;
长城空桶16kg610个;
长城空调3.5kg421个;
长城印刷版33块;
长城尊龙t300纸箱68个;
长城尊龙t300润滑油12瓶;
壳牌劲露R3润滑油18桶;
壳牌劲露r3纸箱116个;
壳牌空桶368个。
4、鉴定意见 以上查扣的产品,经中国石化润滑油有限公司、广州维奥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埃克森美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鉴定,均为假冒其公司注册商标的产品。
二、被告单位合肥盛宝龙润滑油有限公司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事实 被告人童春经营包河区乐创五金经营部,并注册成立合肥盛宝龙润滑油有限公司主要经营润滑油销售,期间童春从安徽贝尔润滑油有限责任公司、河南等地购买假冒长城、美孚、昆仑、壳牌等品牌润滑油并销售。
2016年11月10日,合肥盛宝龙润滑油有限公司向中铁十一局商合杭路站前十二标项目经理部运架分部销售假冒长城牌齿轮油、液压油、机油、润滑脂等共计销售价格86500元,后童春又提供同等价值的正品长城牌齿轮油、液压油、机油、润滑脂。
2018年4月23日,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民警在童春处查扣大量长城、美孚、昆仑、壳牌等品牌润滑油,共计价值68762元。
上述润滑油经鉴别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产品。
诉讼过程中,童春主动赔偿中国石化润滑油有限公司经济损失3万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当庭出示并质证的证据证明: (1)被告人童春的供述与辩解及辨认笔录 其2014年在合肥市注册成立了合肥盛宝龙润滑油有限公司,并且在合肥市瑶海区金商贸城里开了两间门面,租了一个仓库。
公司现在就两个人,一个其,一个叶改男,平时公司主要销售各种挖机、工程车使用的机械润滑油,有盛宝龙牌、长城牌、美孚牌、壳牌、昆仑牌等。
盛宝龙是其自己注册的商标,店里卖的长城牌、美孚牌、壳牌、昆仑牌润滑油都是其从合肥市新站区三元工业园三十头镇怀远路上的贝尔润滑油公司进的,都是他们自己贴商标的假润滑油。
平时真假混着卖。
2016年6月份,中铁十一局十二标运架梁分部经理陈某2到其经营的乐创五金店和其谈,要其提供长城牌车辆齿轮油等,其当时认为要垫款,没有利润可赚,就没有同意。
2016年7月份,有个河南人到其乐创五金店推销假的长城牌系列润滑油齿轮油、机油、润脂油。
其认为利润很大,可以进货,其就同意中铁十一局十二标运架梁分部供货。
2016年8月22日,其与陈某2签订了《润滑油购销合同》,需方是中铁十一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供方合肥盛宝龙润滑油有限公司。
签订合同时,陈某2个人向其转了2000元定金。
合同约定其供应长城牌-46#抗磨液压油30桶,单价2400元每桶车辆齿轮油10桶、单价270元每桶;
尊龙T300机油20桶、单价330元每桶,通用锂基润脂油20桶、单价260元每桶;
防冻液50桶,单价100元每桶。
合计91500元。
2016年9月13日,其把店里2桶真的车辆齿轮油和50桶江淮牌防冻液、假冒长城牌润滑油送到中铁十一局十二标运架梁分部那里了。
后因假货公安机关介入其也没有收到货款。
再后来其重新供了正品,该笔货款91000元其收到了 盛宝龙润滑油有限公司是一般纳税人,有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客户其用这家公司卖。
其是按照合同提供的润滑油的。
其中齿轮油有两桶是刚开始其提供给十一局试用,对方说可以其才将剩余的货物全都发过去的。
这批货全是河南大天润滑油有限公司提供的,另外还有50桶防冻液是朱心怀的贝尔公司提供的.河南大天润滑油有限公司是一家虚构的公司,当时工商局也查了,没有这家公司。
(2)陈某2的证言。
2016年6、7月份,其需要一些长城牌系列润滑油,在合肥市包河区金机电商贸城乐创五金经营部与童春签订了合同,并支付了2000元定金给童。
合同约定的润滑油品牌、价格。
大概是2016年9月15日,童春安排驾驶员进行送货。
2016年9月18日,长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商合杭分部场发现童春送的长城牌系列润滑油都是假冒的,所以剩余货款就没有支付童春了。
经中国石化润滑油有限公司打假人员现场鉴定,童春供的长城牌长城牌车辆齿轮油、尊龙T300机油、通用润脂油、卓力46抗磨液压油都是假冒的,不是中国石化润滑油有限公司的产品。
2016年10月份,其又从童春那采购了江淮牌润滑油和长城牌尊龙T300机油和长城牌车辆齿轮油,价格是按照其和童春签订的《润滑油购销合同》价格。
支付了9万多元转账到盛宝龙公司账户的。
童春并给其出的发票。
合同编号2016092001《购销合同》是假的,2016年9月23日长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找其问过,其说的价格是真实的价格。
后来,童春找其了,让其帮忙,让其说把其从童春那采购的长城牌系列润滑油总价控制在五万元内,所以,2016年10月12日,其说的价格是假的。
(3)证人叶某2018年4月23日证言:其平时就负责五金商贸城A区门面润滑油的销售。
童春在A区还有一家店,主营盛宝龙润滑油,同时也销售其他品牌的润滑油,包括长城牌、美孚牌等,其不负责这店面,具体门牌号其忘了。
还有一个润滑油仓库,以前老板让其进去拿过货,里面也堆放着各种润滑油,有长城牌、美孚、壳牌等。
其负责销售,每天都是交账的,所以其卖的油都开收据,同时也在本子上做记录。
在收款单据中没写品牌的都是盛宝龙牌的,也是其店代理的品牌。
卖的其他品牌其会记录具体品牌名称。
3、书证润滑油购销合同2016年11月10日中铁十一局商合杭路站前十二标项目经理部运架分部与合肥盛宝龙润滑油有限公司签订合同购买购买齿轮油(重负荷)8桶;
机油20桶;
润脂(3#)20桶;
液压油30桶(总价91500元) 4、童春搜查笔录、扣押清单 2018年4月23日公安机关对五里庙五金商贸城一期A区店面、二期A区仓库、二期A区xx幢xxx号店面进行搜查 现场扣押长城抗磨液压油2桶(200L)、长城抗磨液压油4桶(200L)、长城多效防冻液4桶(16L)、长城8号防冻液力传动油25桶(16L)、长城普力21桶(16L)、长城尊龙T30014桶(16L)、长城车辆齿轮油4桶(16L)、长城轴承油1桶(200L)、长城闭式齿轮油3桶(200L)、长城卓力1桶(16L)、长城尚博2桶(16L、Mobil-MOBILGEAR35桶(18L)、Mobil-美孚黑霸王11桶(18L)、MobilNUTO1桶(18L)、MobilTHERM1桶(18L)Mobil-Mobilgrease9桶、昆仑之星冷却液31桶、SHELL壳牌劲霸R314桶 现场勘查笔录、扣押清单(长丰案部分) 证实2016年9月18日,长丰县市场监管局,在中铁十一商合杭十标项目经理运架分部,扣押长城牌车辆齿轮油(重负荷)8桶、长城牌尊龙t300机油(CF-4)20桶、长城牌通用锂基脂润脂油(3#)20桶、长城牌卓力46#抗磨液压油30桶 4.鉴定意见 以上查扣的产品,经中国石化润滑油有限公司、广州维奥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埃克森美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鉴定,均为假冒其公司注册商标的产品。
三、被告人俞红来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事实 被告人俞红来从朱亚军处购买润滑油半成品后加工成长城、美孚、壳牌润滑油返销给朱亚军,销售金额共计49525元。
另查明被告人俞红来从安徽贝尔润滑油有限责任公司购买成品假冒长城、美孚、昆仑、壳牌等品牌润滑油,后销售至束埔寨,销售金额共计51796元,但未收到货款。
2018年4月23日,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民警在俞红来处查扣大量长城、美孚、昆仑、壳牌等品牌润滑油,共计价值12940元。
上述润滑油经鉴别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产品。
诉讼过程中,俞红来主动赔偿中国石化润滑油有限公司损失20000元,主动退赃29525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当庭出示并质证的证据证明 1、被告人俞红来的供述与辩解 其现租住在新站区火车货运东站附近的一间民房,也是生产仓库。
生产情况基本上分为三类。
一类是生产自己金孚闰牌子的润滑油,二类是加工别人牌子的润滑油,最后一类就是生产一些品牌的润滑油,像是长城、美孚、壳牌。
其从外面购买回来成品油,然后在作坊里面进行承装、包装、贴标等等,制成市面上看到的成品润滑油。
这个作坊目前就其和梁某两个人在操作。
从其手里面购买假冒润滑油的人最多就是朱亚军(电话号码:155××××7070,微信昵称:xxxx全世界路过,微信号:×××)。
部分成品油都是从朱亚军手上购买,再回来装罐、包装,朱亚军再从其手上购买回能直接对外卖的润滑油。
聊天记录都是些简称,龙王是指长城牌尊龙T-300型号润滑油,其卖给他的价格是200元左右一桶;
R3是指壳牌润滑油,其没给他的价格是200块钱左右;
美孚不超级是指美孚牌黑霸王润滑油,其卖给他的价格是220块钱左右;
美孚红是指美孚牌液压油,其卖给他的价格是190块钱左右;
龙王CF、龙王CF-4都是指长城牌尊龙T-300型号润滑油,只是贴的标签不一样,价格都是200块钱左右一桶;
黑壳是指壳牌20W50型号润滑油,其卖给他的价格是220块钱左右;
红壳指壳牌20W50润滑油,其卖给他的价格是200块钱左右。
4月3号,朱亚军找其买34桶龙王、红壳15桶;
4月7号,朱亚军找其买R320桶、美孚不超级10桶、美孚红10桶;
4月9号朱亚军找其买龙王25桶;
4月11号,朱亚军找其买龙王CF15桶、CF-410桶;
4月14号,朱亚军找其买黑壳10桶;
4月15号,朱亚军找其买龙王8桶;
4月17号,朱亚军找其买美孚30桶以及包材若干;
4月17号,朱亚军找其买黑壳10桶、美孚5件(一件6桶)、以及60个空桶;
4月20号,朱亚军找其买40件龙王(每件6桶),实际其只卖了30多件;
其卖给朱亚军假冒长城、美孚、壳牌等品牌润滑总价值是49525元。
贝尔公司2017年的出库单,单号为BE08070的出库单中普力、美孚、龙王、长城都是假冒的品牌润滑油,单号为BE11080中的液压油质量级别为CC的是假冒长城牌的,这些假冒品牌润滑油总价值80796元,都是其从贝尔公司购买的,单号为B8070中的所有假冒品牌润滑油都通过别人介绍卖到柬埔寨去了,这个钱到现在也没有给其,介绍人现在电话也打不通了。
现场从其家及仓库查扣的假冒品牌润滑大总价值12940元。
2、证人梁某2018年4月23日证言:其是今年4月初来投奔俞红来的,其平时就在仓库里帮助俞红来装润滑油。
其帮助他装的是一种叫做“德福”牌子的润滑油,油桶是黑色的,一桶油是18L;
另外一种叫做“金福”牌子的润滑油,油桶是红色的,一桶油是16L。
3、证人李某2018年4月23日证言:金孚润滑油商行主要卖长城、美孚、江淮、壳牌等品牌,公安机关在店里扣押的假冒长城、美孚的润滑油,这些有问题的油都是其老公从外面进的,还有部分是人家送货上门的,其不知道是假的,老公说有些润滑油是副厂生产的,不是大厂生产的,所以进货价也便宜,有些人就要这种便宜的。
4、证人朱亚军证言,俞红来除了是其买油客户,有时候其也从俞红来那里进成品包装好的高仿品牌油。
俞红来主要是从其这里进半成品柴油机机油,可以分装成不同品牌的液压油。
从俞红来处购买的成品高仿油,每一次购买其都是通过微信联系,并通过微信转账给他钱,这些记录微信聊天里面保存的都有。
抓到的前两天,其还从俞红来那里进了一笔龙王系列的油,这笔应该是从厂里业务走的,当时跟客户讲好的是220元每桶,客户要40件,当天他只有30件,总计6000多元;
就这两天期间,其还从他那里买过长城龙王系列和美孚系列的机油,总计15000多元;
再往前面几天其还回收过他3000多元的成品油,有10桶黑壳、几箱美孚和一些空桶;
上个月初的时候,其还先后从他那里回收过龙王、红壳牌、壳牌R系列、美孚系列的不同种机油,总计14000元左右,其是分两次微信转账给他的;
另外上个月中的时候,其买美孚机油的时候还从他那里买了一些包装材料,总计5000元左右。
3、俞红来搜查笔录、扣押清单 2018年4月23日公安民警对俞红来经营的美孚润滑油商行、位于瑶海区天水路与灵石路交口的仓库内查获并扣押 长城普力7桶、长城尊龙6箱(6桶)、美孚黑霸王6箱(6桶)、美孚500X1506桶(18开装)、美孚500X2202桶(18开装)、美孚力图H683桶(18开装)、美孚黑霸王4桶(18开装、美孚1号摩托车专用12桶(1开装)、长城普力46号9桶(16千克)、长城尊龙T3004桶(16千克)、长城尊龙T2004桶(16千克)、长城普力68号1桶(16千克)、长城夜力传动油5桶(16千克)、长城多效防冻液2桶(9千克) 美孚20W-50贰拾肆纸箱,长城尊龙T-300空桶贰佰零陆,长城普力空桶叁拾玖个,壳牌喜力HX3纸箱贰拾个,长城尊龙T-400空桶贰拾伍个,壳牌劲霸纸箱捌拾柒个,长城液劲油空桶贰拾贰个,长城尊龙T-200空桶拾贰个,壳牌喜力HX3小空桶叁个,美孚黑霸王横标壹佰玖拾伍张,美孚黑霸王贰佰玖拾肆方标,美孚黑霸王陆拾叁大标,壳牌劲霸R2标壹张,美孚防伪标签圆形捌拾张,长城防伪标签圆形捌拾壹张,美孚液压油贰佰壹拾张,华为手机壹个,乐视手机壹个。
美孚600x150陆桶,每桶18开装,美孚600x220贰桶,每桶18开装,美孚力图H68叁桶,每桶18开装,美孚黑霸王,肆桶,每桶18开装,美孚1号摩托车专用12桶,每桶1开装,长城普力46号玖桶,每桶16kG,长城尊龙T300肆桶,每桶16KG,长城尊龙t200,伍桶,每桶16kg,长城普力68号壹桶,每桶16KG,长城液力8号伍桶,每桶16KG,长城多效防冻液贰桶,每桶9kg。
4.鉴定意见 以上查扣的产品,经中国石化润滑油有限公司、广州维奥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埃克森美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鉴定,均为假冒其公司注册商标的产品。
四、被告人朱新前危险驾驶罪事实 2018年4月18日,被告人朱新前驾驶牌号为皖A×××××小型轿车沿颍河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铜陵北路交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
经鉴定,案发时朱新前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44mq/100ml。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当庭出示并质证的证据证明: 1.被告人朱新前的供述 2018年4月18日,当天与家人吃饭,期间饮酒,后酒后驾车,被交警查获。
2.鉴定意见全诚司法鉴定所出具的皖龙司法鉴定中心(2018)法毒鉴字第713号,证明嫌疑人血液乙醇含量为144mq/100ml。
3.书证 被告人朱新前驾驶证、行驶证证明朱新前持C1驾驶证。
认定本案的综合证据有: 1.书证 (1)被告人朱新前、朱新怀、朱亚军、王亚坤、童春、俞红来的户籍证明均已到达刑事责任年龄。
, (2)违法犯罪查询证明被告人朱新前、朱新怀、朱亚军、王亚坤、童春、俞红来无违法犯罪记录前科。
(3)2018年4月23日,被告人朱新怀、朱亚军、王亚坤在安徽贝尔润滑油有限责任公司内被抓获归案;
同年4月18日,被告人朱新前在醉驾途中被执勤交警查获,同年4月23日,朱新前在交警新站区大队被抓获归案。
2018年4月23日,童春在合肥市包河区金机电商贸城一期八区门面房内被抓获归案;
同日,被告人俞红来在合肥市瑶海区交口火车站附近民房内被抓获归案。
(4)营业执照、商标权属证明 中国石化润滑油有限公司,第1104325号“长城”、第1093555号、第4305927号长城图形商标、第4305929号“长城”享有商标权 广州维奥商务咨询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商务服务,商标注册证第“10927803”号“壳牌”、第10927802图案壳牌 特殊授权书证实广州维奥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有权进行真伪鉴定,中国驻瑞士大使馆证实该授权书。
克森美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经营范围包括石油化工,商标注册证第1180203号“Mobil”权利人为美孚石油有限公司,74458号“美孚”,有效期至2023年3月29日,转让给埃克森美孚公司,授权书,埃克森美孚公司授权埃克森美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进行鉴定。
中国驻美领事馆认证该文书。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润滑油,对第5519990号图形注册商标、第3278206“KunLun”注册商标享有商标权。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安徽贝尔润滑油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人朱新怀、朱新前、朱亚军、王亚坤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共计578416元,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朱新怀、朱新前作为单位主管人员,被告人朱亚军、王亚坤作为直接责任人员,均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朱新前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单位合肥盛宝龙润滑油有限公司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价值86500元,数额较大,被告人童春作为单位的主管人员,均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俞红来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共计49525元,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俞红来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价值51796元,数额较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但数额不当之处,本院予以纠正。
被告人朱新前、被告人俞红来一人犯数罪,均应当对其数罪并罚。
被告人朱新前假冒注册商标犯罪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其行为构成自首,可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单位安徽贝尔润滑油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人朱新怀、朱新前、朱亚军、王亚坤、合肥盛宝龙润滑油有限公司、被告人童春、被告人俞红来庭审中均自愿认罪,均可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朱新怀、朱新前、朱亚军、王亚坤、被告人童春、被告人俞红来主动赔偿中国石化润滑油有限公司部分经济损失,均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单位安徽贝尔润滑油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人俞红来全部退赃,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关于本案被告单位安徽贝尔润滑油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人朱新怀、朱新前、朱亚军、王亚坤的非法经营数额,本院认为,从贝尔公司电脑中出具的出库单,详细记录了货物出库的时间、数量、规格、价格、品牌或者代码,该出库单系在犯罪过程中形成,且经过被告人朱亚军、王亚坤、证人许某签字确认,具有客观真实性,结合各被告人供述能够认定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犯罪事实。
关于朱亚军、王亚坤、证人许某的指认不一致的单据,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就低认定。
出库单中,对于许某辨认部分出库单中包含SL、CF4、GL5为假冒产品,无其他证据进行印证,该部分予以扣除。
许某辨认出库单中嘉实多品牌,因涉案商标权利人并未对此进行真伪鉴定,也未主张权利,故对该部分亦予以扣除,对辩护人该部分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信。
辩护人称2017年6月以前许某确认出库单及销售给赵某假冒产品应扣除的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被告单位安徽贝尔润滑油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人朱新怀、朱新前、朱亚军、王亚坤非法经营数额共计578416元。
辩护人李晓琴辩称本案系单位犯罪,对被告人朱新前应予以从轻、减轻处罚,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新前是公司法人代表,其和朱新怀是公司实际负责人,其负责公司财务管理,作为单位的主管人员,应当对单位的行为承担全部法律责任,故对该项辩护意见,不予采信。
辩护人李晓琴称朱新前犯危险驾驶罪、假冒注册商标罪构成自首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新前醉酒驾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危险驾驶罪不应认定为自首;
关于假冒注册商标犯罪是否构成自首,根据法律规定,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2018年4月23日被告人朱新前向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经侦大队打电话称其在交警新站区处理酒后驾驶事宜,待处理结束后到公安机关投案,后公安机关前往交警新站区将朱新前带回调查,公安机关出具归案经过能够证实被告人朱新前已准备去投案,故应认定为主动投案,被告人朱新前的行为构成自首。
故对该部分辩护意见予以采信。
辩护人董海成称被告人朱亚军并非公司管理人员,应认定为从犯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供述和证人证言均能证实2015年下半年的时候,公司的生产和销售就由朱亚军负责了,油品的调配一直都是由朱亚军负责的,被告人朱亚军属于对单位的事务具有管理职责人员,根据其在单位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犯罪情节,属于直接责任人员,不宜认定为从犯,故对该项辩护意见不予采信。
关于辩护人张瑾称被告人王亚坤应认定为从犯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亚坤在单位犯罪中负责销售配送工作,属于直接责任人员,不宜认定为从犯,故对该项辩护意见不予采信。
关于辩护人许光军称合肥盛宝龙润滑油有限公司销售假冒产品不应认定为童春个人犯罪数额,童春个人犯罪数额未达到5万元,不应定罪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合肥盛宝龙润滑油有限公司、被告人童春对向中铁十一局商合杭路站销售假冒长城牌齿轮油、液压油等共计86500的事实均无异议,被告人童春作为单位的主管人员,应当对单位犯罪全部数额承担刑事责任;
关于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童春通过乐创五金经营部向他人销售假冒长城、美孚、昆仑、壳牌等品胆润滑油共计25850元,童春个人犯罪与单位所犯罪行系两个犯罪构成要件,属两种罪行,故不宜简单累加作为童春的个人犯罪数额进行计算。
被告人童春个人销售假冒注册的商品为25850元,未达到定罪标准,故对起诉书指控的该部分的数额不予认定。
对辩护人该项辩护意见,予以采信。
辩护人郭闪闪称指控被告人俞红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证据不足,本院认为,俞红来从安徽贝尔润滑油有限责任公司购买成品假冒长城、美孚、昆仑、壳牌等品牌润滑油,后销售至柬埔寨,销售金额51796元,有从贝尔公司调取的销售单、被告人俞红来对该部分事实供认不讳,以上证据能够证实被告人俞红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故对该项辩护意见不予采信。
被告人朱亚军、王亚坤、童春、俞红来悔罪态度较好,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可以对其适用缓刑。
为严肃国家法制,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保护知识产权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三十一条、第二百二十条、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位安徽贝尔润滑油有限公司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
(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二、被告人朱新怀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4月24日至2021年10月23日。
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三、被告人朱新前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被告人朱新前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4月24日至2021年4月23日。
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四、被告人朱亚军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 五、被告人王亚坤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 六、被告单位合肥盛宝龙润滑油有限公司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
(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 七、被告人童春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 八、被告人俞红来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 九、被告单位安徽贝尔润滑油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人朱新怀、朱新前、朱亚军、王亚坤涉案赃款478416元、俞红来涉案赃款29525元依法予以没收;
扣押安徽贝尔润滑油有限公司、合肥盛宝龙润滑油有限公司、被告人俞红来的假冒美孚、长城、壳牌、昆仑品牌的成品油、商标标签、空桶、纸箱等、扣押被告人童春收款收据本、扣押俞红来华为手机、乐视手机(详见扣押清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上述财物未移送至本院,由侦查机关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负责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供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马 箭 人民陪审员 王礼芬 人民陪审员 孙 静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刘玲玲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十一条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二十条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一十三条至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
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第二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巨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十二条本解释所称“非法经营数额”,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过程中,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
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
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
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多次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未经行政处理或者刑事处罚的,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或者销售金额累计计算。
本解释第三条所规定的“件”,是指标有完整商标图样的一份标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四条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违法所得、非法经营数额、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社会危害性等情节,依法判处罚金。
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或者按照非法经营数额的50%以上一倍以下确定。
第六条单位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行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本解释规定的相应个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三百六十五条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在判决书中写明名称、金额、数量、存放地点及其处理方式等。
涉案财物较多,不宜在判决主文中详细列明的,可以附清单。
涉案财物未随案移送的,应当在判决书中写明,并写明由查封、扣押、冻结机关负责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