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民终30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赵书铭,男,1965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密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富鑫汽车科技有限公司(原潍坊富鑫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安丘经济开发区北海路与北环路交叉路口西北角。
法定代表人:韩文奇,总经理。
上诉人赵书铭因与被上诉人山东富鑫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鲁02民初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赵书铭于2019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赵书铭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书铭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上诉人赵书铭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