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9)苏07执43号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海州区同和社区利嘉超市、刘正云:申请执行人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州区同和社区利嘉超市、刘正云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苏07民初28号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事项为:被执行人海州区同和社区利嘉超市给付申请执行人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赔偿款20000元及利息。
本院于2018年12月4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被执行人海州区同和社区利嘉超市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依法交纳执行案款20425元及执行费200元,本院于2019年4月18日向申请执行人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发放执行案款20425元。
至此,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18)苏07民初28号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