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民终52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莱阳市洁美商场。
经营场所: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莱阳市昌山路87号。
经营者:李杰民,男,汉族,1965年2月9日出生,住中华人民共和国莱阳市城厢街道办事处枣行村223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鹏程,山东策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
住所地:卢森堡市艾丁根大街23号。
法宝代表人:ottoBruderer,常务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春乔,山东智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莱阳市洁美商场因与被上诉人普拉达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鲁06民初1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莱阳市洁美商场以其与被上诉人普拉达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9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莱阳市洁美商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莱阳市洁美商场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上诉人莱阳市洁美商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