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民终52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山区清洋兴华手机店。
经营场所: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福海路83号福山五金家电A区(和平家电内)。
经营者:郝成军,男,1974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68号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二期13层。
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中强,山东龙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冬梅,山东龙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福山区清洋兴华手机店因与被上诉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鲁06民初1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福山区清洋兴华手机店以己与被上诉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福山区清洋兴华手机店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山区清洋兴华手机店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福山区清洋兴华手机店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