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10民初22575号 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加利福尼亚州旧金山巴特利大街1155号利惠公司。
诉讼代表人:ThomsM.Onda.首席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振中,浙江兴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英朴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瓶窑镇里窑街八房弄7号一楼。
法定代表人:张甜甜。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2室。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
原告利惠公司与被告杭州英朴服饰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8日立案,原告利惠公司于2019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利惠公司的上述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利惠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利惠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