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宁波太平鸟时尚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与张婷、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浙0110民初22528号
案件名称宁波太平鸟时尚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与张婷、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4-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宁波太平鸟时尚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张婷;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浙0110民初22528号 原告:宁波太平鸟时尚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环城西路南段826号。

法定代表人:张江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穷,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婷,女,1990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监利县。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卫兴,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碧佳,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宁波太平鸟时尚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平鸟公司)诉被告张婷、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淘宝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4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太平鸟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穷,被告淘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卫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婷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太平鸟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张婷、淘宝公司停止侵害原告商标权的行为,停止生产、销售、许诺销售案涉侵权产品,销毁库存及生产工具;

2.判令被告张婷、淘宝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和为制止被告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费用合计384000元人民币;

3.判令被告张婷在××网站自营网店首页醒目位置发布道歉声明十五日,消除影响,道歉声明内容需经法院审核;

在浙江日报、湖北日报、钱江晚报三家行业内杂志、报刊正版(非中缝)醒目位置发布道歉声明十五日,消除影响,道歉声明内容需经法院审核。

庭审中,原告太平鸟公司确认被控侵权链接已经删除,故放弃第1项诉讼请求并明确在本案中针对淘宝公司已无诉请,同时太平鸟公司明确在本案中不再继续主张不正当竞争部分的诉请,故本院将本案案由调整为侵害商标权纠纷。

事实和理由:原告是第16240072、15073848号注册商标的商标权利人,且涉案商标至今均合法有效。

近期,原告发现被告张婷未经许可,在被告淘宝公司经营的网站(××)开设网店(店铺:品牌折扣店正品女装;

掌柜ID:谜尚依服饰),公开销售侵权产品,被告张婷生产并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淘宝公司作为网站管理者和运营者,未尽到合理审慎义务,为被告张婷的侵权行为提供便利。

两被告的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极大的商业损失,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现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张婷、淘宝公司未作答辩。

原告太平鸟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向本院提交了证据。

被告张婷、淘宝公司未提交证据。

被告张婷未到庭,对原告太平鸟公司提交的证据视为放弃到庭质证的权利。

原告太平鸟公司提交的证据3购买时间戳录像(光盘)及证据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系太平鸟公司委托代理人自行录制并上传至时间戳认证中心的视频文件,在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的前提下,鉴于电子证据具有易篡改性,故本院对该组证据均不予确认。

证据7公证费发票,虽系复印件,但太平鸟公司为维权确进行保全证据公证,支出必要的公证费用必属必然,同时本庭注意到其中(2018)浙杭钱证内字第11840号公证书涉及多份订单的确认收货,故该公证书所对应的公证费应予以分摊。

证据13-15,均系复印件,不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本院不予确认。

太平鸟公司提交的其他证据,符合证据的认证规则,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太平鸟公司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第16240072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的服装、上衣、游泳衣等,注册有效期限自2016年3月28日至2026年3月27日止。

太平鸟公司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第15073848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的服装、游泳衣、围巾等,注册有效期限自2015年9月21日至2025年9月20日止。

太平鸟公司使用前述商标,在市场上享有一定的知名度。

2018年7月23日,太平鸟公司的代理人蔡婉蓉向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

当日,蔡婉蓉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在杭州市,从快递人员处接收一个快递包裹(运单号217371145160)。

收货后,立即对包裹现场拆封,公证人员对包裹内物品进行拍照后,又对快递物品进行封装,并交由蔡婉蓉保管。

同年7月27日,该公证处为此次公证出具了(2018)浙杭钱证内字第11222号公证书。

2018年7月31日,太平鸟公司的代理人蔡婉蓉向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

当日,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蔡婉蓉在公证处使用该处电脑登陆淘宝网,点击已买到的宝贝,查找到编号为192706918743400619的订单,点击该订单中所示的两款商品的交易快照,商品名称为2018夏新款皇冠太平鸟女A3FA8220789黑中长款连衣裙露腰A3FA82207,宝贝详情中显示品牌:皇冠太平鸟,点击查看该款商品的最新销售页面,显示淘宝价148元,累计评论4214条,交易成功150件等信息。

商品名称为2018夏新款皇冠太平鸟女装A1FA8226089短袖斯文连衣裙A1FA82260的宝贝详情中显示品牌:皇冠太平鸟,点击查看该款商品的最新销售页面,显示淘宝价188,累计评论186条,交易成功113件等信息。

随后,蔡婉蓉继续查看了其他五笔订单的详情及相关商品的最新详情。

同年8月15日,该公证处为此次过程出具(2018)浙杭钱证内字第11840号公证书。

2018年11月3日,太平鸟公司代理人登陆淘宝网,查看会员名为“谜尚依服饰”的淘宝店铺的所售商品,其中商品名称为2018夏新款皇冠太平鸟女A3FA8220789黑中长款连衣裙露腰A3FA82207的商品页面显示评论4329条,商品名称为2018夏新款皇冠太平鸟女装A1FA8226089短袖斯文连衣裙A1FA82260的商品页面显示评论287条。

庭审中,本院对太平鸟公司提交的公证实物进行拆封查验,内有中通快递详情单一份,单号为217371145160。

另有品名分别为POLO连衣裙及斯文连衣裙各一件,其中在两件连衣裙所附的吊牌、水洗标上均标注了“PEACEBIRD”的标识。

吊牌上还带有太平鸟公司名称。

太平鸟公司公司确认此商品非其生产或授权生产。

另,太平鸟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当庭登陆淘宝网,查看“我的淘宝”项下已买到的宝贝中查找到编号为192706918743400619的订单,点击查看订单详情,显示:卖家昵称:谜尚依服饰,真实姓名:张婷,实付款金额336元,物流公司中通快递,运单号:217371145160等 淘宝公司确认淘宝会员“谜尚依服饰”开设的店铺“品牌折扣店正品女装”由张婷注册并经营。

太平鸟公司为本案诉讼支付律师费、公证费、购物商品费若干。

本院认为:太平鸟公司经注册合法取得第16240072号“”、第15073848号“”注册商标专用权,上述商标尚属保护期限内,法律状态稳定,其商标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

关于张婷的行为是否侵权。

太平鸟公司主张张婷在涉案被控侵权两款商品销售页面的商品名称及商品介绍中使用的“太平鸟”字样及销售侵犯涉案商标专用权的产品的行为侵犯其涉案商标专用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行为以及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本案中,被控侵权两款商品的商品名称、宝贝详情品牌介绍中使用的“太平鸟”标识及商品实物侧标、吊牌上均标注的“PEACEBIRD”标识,清晰显著,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性使用行为,该些标识分别与第15073848号、第16240072号商标相同,该被控侵权的两款商品与注册商标核定的服装为相同商品。

经与正品比对,二者在材质、吊牌细节上均有所区别,太平鸟公司确认此商品非其生产或授权生产,亦未授权张婷在商品网售时使用涉案注册商标;

因此,被控侵权的二款商品为未经原告太平鸟公司许可在相同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标的商品,属于侵犯太平鸟公司第16240072号、第15073848号注册商标的商品。

张婷销售涉案侵权产品及未经授权在网售涉案被控商品时使用涉案标识的行为,均属于侵犯太平鸟公司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张婷未能举证证明涉案产品系其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亦未证明被控使用行为已取得授权,故应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太平鸟公司同时主张涉案淘宝店铺其他未购买的商品均为侵权商品,对此主张,太平鸟并未举证证明,故本院不予支持。

太平鸟公司同时诉请要求张婷发布致歉声明并消除影响,对此,本院认为,注册商标专用权系财产性权利,太平鸟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张婷被控侵权行为给其公司商誉带来不良影响,故太平鸟公司的该项主张,理据不足,本院亦不予支持。

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

因张婷因侵权获得利益及太平鸟公司因被侵权受到损失均难以确定,且太平鸟公司主张法定赔偿,本院根据行为人侵权行为的性质、主观过错程度、涉案商标的知名度、涉案产品的销售价格以及原告为制止侵权所产生的合理费用等因素确定。

同时,本院注意到如下事实:1、涉案一款商品销售价148元,交易成功150件,累计评论4239条;

另一款商品销售价188元,交易成功113件,累计评论287条;

涉及二个商标;

2、张婷系销售者;

3、太平鸟公司为维权支付律师费、公证费、购买商品费若干;

4、涉案商标享有一定知名度。

综上,本院酌情确定张婷赔偿太平鸟公司经济损失200000元(含合理费用)。

关于淘宝公司的责任。

因太平鸟公司对淘宝公司已无诉求,故本院对其责任问题不予评判。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婷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宁波太平鸟时尚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200000元;

二、驳回原告宁波太平鸟时尚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7060元,由原告宁波太平鸟时尚服饰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691元,由被告张婷负担536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