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浙江沁园水处理科技有限公司与彭连营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0282民初3748号
案件名称浙江沁园水处理科技有限公司与彭连营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慈溪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4-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沁园水处理科技有限公司;彭连营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282民初3748号 原告:浙江沁园水处理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瞿巍。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欢庆,浙江德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彭连营。

原告浙江沁园水处理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彭连营侵害商标权纠纷、不正当竞争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4日立案。

原告浙江沁园水处理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沁园水处理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沁园水处理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37.50元,由原告浙江沁园水处理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交纳本院。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