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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湖州博仁纺织品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0502民初806号
案件名称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湖州博仁纺织品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4-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湖州博仁纺织品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502民初806号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金婷,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州博仁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八里店镇镇政府东侧(纬四路)标准厂房。

法定代表人:徐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06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鑫萍,浙江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州博仁纺织品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属于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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