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浙1002民初1114号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1号1101单元。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利民,浙江英普(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计欣,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聂灵飞,女,1985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
法定代表人:孙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建中,北京观韬中茂(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应冰倩,北京观韬中茂(杭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聂灵飞、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6日立案受理。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诉权的正当行使,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已减半计算,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