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10民初3224号 原告:宁波太平鸟时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曙环城西路南段826号。
法定代表人:张江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计欣、周雯婕,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小成,男,1979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耒阳市。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太平鸟时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小成、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太平鸟时尚股份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足额补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原告已缴纳的案件受理费3050元,减半收取15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720元,由原告宁波太平鸟时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