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1民初8406号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英泰工业区E区E栋厂房1层至4层、D栋一层、三层。
法定代表人:刘向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雄,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恩施市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施州大道499号。
负责人:汪厚瑞 被告:恩施州欣崟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施州大道38号体育馆路电信营业厅。
法定代表人:刘祥松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恩施市分公司、被告恩施州欣崟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立案。
审理中,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诉权,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后收取25元由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