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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晶晶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潜山县余井镇一品富贵眼镜店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浙01民初4572号
案件名称高晶晶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潜山县余井镇一品富贵眼镜店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4-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高晶晶;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潜山县余井镇一品富贵眼镜店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民初4572号 原告:高晶晶,女,汉族,1986年8月25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

被告:潜山县余井镇一品富贵眼镜店,经营地址: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县。

经营者:朱百周,男,汉族,1974年11月27日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县。

原告高晶晶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潜山县余井镇一品富贵眼镜店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高晶晶向本院提出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即将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万元”。

本院依法审查后予以准许。

2019年4月7日,原告高晶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晶晶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晶晶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高晶晶负担。

原告高晶晶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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