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民初4572号 原告:高晶晶,女,汉族,1986年8月25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
被告:潜山县余井镇一品富贵眼镜店,经营地址: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县。
经营者:朱百周,男,汉族,1974年11月27日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县。
原告高晶晶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潜山县余井镇一品富贵眼镜店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高晶晶向本院提出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即将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万元”。
本院依法审查后予以准许。
2019年4月7日,原告高晶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晶晶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晶晶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高晶晶负担。
原告高晶晶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