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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精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与王志训专利代理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沪03执22号之三
案件名称上海精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与王志训专利代理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4-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精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王志训

案由

案由专利代理合同纠纷

全文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沪03执22号之三申请执行人:上海精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冯子玲,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朱向鸣,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旭龙,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执行人:王志训,男,汉族,1964年3月7日出生,住上海市闵行区。

本院在执行上海精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与王志训专利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上海精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志训达成和解协议后向我院请求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17)沪73民初761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叶 平审判员 唐 毅审判员 黄旻若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敏捷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请求中止执行或者撤回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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