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鲁02民初975号原告:上海花千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昆明路1209号501室。
法定代表人:孙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毅,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青岛普泰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王台镇。
法定代表人:李金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玲,山东若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振平,山东若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嘉缘世纪婚介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山东路9号。
法定代表人:解玉玲,总经理。
原告上海花千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普泰机械有限公司、被告青岛嘉缘世纪婚介服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原告上海花千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毅与被告青岛普泰机械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牛振平以及被告青岛嘉缘世纪婚介服务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解玉玲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花千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享有的第12694040号注册商标“世纪佳缘Jiayuan.com”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停止销售侵权服务;
2、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万元;
3、判令两被告支付原告因维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暂计1万元;
4、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负担。
事实和理由:“世纪佳缘Jiayuan.com”是原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局注册的商标,并一直使用于原告的品牌宣传以及对外服务中,具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
原告工作人员在进行市场调查时发现,两被告在未得到原告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在网站××中使用了“世纪佳缘Jiayuan.com”注册商标,并以原告的名义对外进行婚恋交友服务,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并对原告的企业形象产生了不良影响。
两被告通过假冒“世纪佳缘Jiayuan.com”商标的手段,不仅在其网站和对外宣传中使用“世纪佳缘Jiayuan.com”,而且在其提供的服务名称上也冒用“世纪佳缘”,这些行为足以使广大消费者对两被告提供的服务与原告提供的服务相混淆,使消费者误认为被告为原告的关联公司或其加盟店。
两被告以营利为目的擅自在其名下网站使用“世纪佳缘Jiayuan.com”注册商标,误导并欺骗广大消费者,其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市场秩序,给原告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
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
被告青岛普泰机械有限公司答辩称:一、涉案网站的域名注册是青岛天骄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利用为答辩人制作网站获取的营业执照等资料擅自将××的域名备案到答辩人名下,后来天骄公司在为被告二制作网站时,经与被告2协商一致,将涉案域名用于被告2实际经营使用的涉案网站,在答辩人收到法院传票之前,对该域名的存在及使用情况一概不知。
答辩人从未使用过该域名,涉案域名、网站与答辩人无关。
二、涉案网站经营内容是婚介服务,而答辩人的经营范围是机械、机电等,涉案网站上的内容并非答辩人提供,也不是由答辩人经营使用,同时,被告2也认可该网站系由其实际管理并使用,网站上的图片、文字、商标等内容系由其提供,所以基于该网站内容产生的侵权责任与答辩人无关。
三、从××的网站底端显示,其ICP备案号为:鲁ICP备15020449-1,该备案号为被告2所有,也进一步说明涉案网站是被告2实际经营使用,与答辩人无关。
综上,本案被告2才是涉案网站的实际使用者,也是侵权内容的提供者,故其侵权责任应由被告青岛嘉缘世纪婚介服务有限公司承担,与答辩人无关。
原告要求答辩人承担侵权责任没有法律依据,应予以驳回。
被告青岛嘉缘世纪婚介服务有限公司答辩称:首先,答辩人原为青岛市一家十几年的老牌婚介公司,于2014年11月收购了世纪佳缘在青岛的加盟公司嘉缘世纪公司,对方在资源大量虚假甚至枯竭的情况下收取高额保证金及会费提成,没有任何的品牌支持、政策及技术扶持,造成答辩人严重亏损。
2016年答辩人要求对方退还保证金、加盟费及未结算会员提成并解除协议,对方却未退还。
答辩人无奈于2016年10月搬迁至深业大厦,重新装修并与青岛电视台重新合作,重新做回原品牌,并停止了嘉缘世纪公司的实际运营。
之所以没有进行注销,是因为世纪佳缘始终未与答辩人办理交接手续。
综上,答辩人认为,双方合约并未结束,并无侵权一说。
其次,关于诉讼的两个网站,答辩人在与对方合作期间建设了该网站,是为了推广其VIP服务,在与其纠纷的几年中,一直未将其注销,是因为对方不遵守商业道德及诚信。
而且其后答辩人也并未关注该网站,该网站并无访客,也无运营管理。
综上,答辩人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双方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对于双方无异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对于双方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原告证据5、电子回单打印件,证明以青岛加盟店2017年的分成情况来作为侵权损失数额参照。
被告1质证称:没有原件,对真实性不予认可;
回单金额与损失之间没有关联性,不能以此来认定损失。
被告2质证称:真实性有异议,原告存在刷单行为,即自己刷卡充业绩。
因该证据为打印件,并无其他证据佐证,二被告也不予认可,本院对其真实性不予确认。
证据6、两份广告合同及关联关系说明一份,证明北京花千树公司同原告属于同一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双方互为关联公司。
最终证明原告在2017年春晚以及跟百合网合作时,均进行过广告投放,而且是花了极大的资金投入的品牌,知名度极高。
被告青岛普泰机械有限公司质证称:对真实性及两份合同实际履行情况均无法确认。
广告投放合同的签约主体与本案没有任何关联性,虽然原告出具情况说明,但原告与北京花千树在法律主体上是独立的,不能凭借该情况说明来认定北京花千树签订的投放合同与本案有关。
广告代理证也是彩色打印件,对真实性不予认可,不能由此来认定证明原告商标的驰名度。
被告青岛嘉缘世纪婚介服务有限公司质证称:真实性及两份合同实际履行情况均无法确认,该组证据不能证明原告的知名度。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与北京花千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为关联公司,对其提交的广告投放合同的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
证据7、与北京花千树签订的加盟代理合同,证明被告有意通过该网站利用原告商标对外进行婚恋交友服务,以及通过加盟代理合同可以知道当时约定的业绩一年为200万元,商标许可使用费是10万元。
被告1质证称:真实性无法确认,通过这个合同也恰恰说明,涉案网站的侵权是发生在原告与被告2之间,与被告1没有任何关系。
被告2质证称:真实性没有异议,证明事实有异议。
合同载明的所交纳的费用为资质审核以及培训费10万元,并没有商标授权使用费,其中的年业绩200万元只是一个目标。
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但该合同记载的为资质审核及培训费10万元,并不能证明商标许可使用费为10万元,本院对其证明目的不予采信。
被告青岛普泰机械有限公司证据2、青岛天骄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证明一份,证明普泰公司委托天骄公司建设网站并负责ICP备案,备案域名为××。
天骄公司未经普泰公司同意,擅自在《网站备案信息真实性核验单》中增加了××这个域名并备案到普泰机械名下。
2015年7月份,青岛嘉缘世纪婚介服务有限公司委托天骄公司建设网站时,经嘉缘公司同意,天骄公司将××域名绑定到涉案网站上。
自2015年7月份至今,该域名都是嘉缘公司在使用,且域名费均由嘉缘公司支付,天骄公司代为缴纳续费。
2015年7月份以后至今,××域名及涉案网站的网站内容提供者和使用人均为嘉缘公司。
原告质证称:真实性不认可,证明目的也不认可。
这仅仅只是一个证明,并不能体现青岛天骄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自行在域名北京新网数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续费。
本院认为,出具该证明的公司法定代表人未出庭作证证明其真实性,本院对该证据不予采信。
证据5、企业网站建设合同书,证明2015年7月1日,嘉缘公司委托天骄公司制作网站,并签订了《企业网站建设合同书》,合同约定嘉缘公司建设网站域名为××,shengxinyu.cn。
说明涉案域名的实际使用人是嘉缘公司。
同时,合同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甲方有责任提供相关的网站开发所需的文件、资料、电子版企业商标等资料。
”由此可见,涉案网站中的企业商标、图片等系由嘉缘公司提供。
原告质证称:对该份合同的真实性不认可,证明目的也不认可。
被告2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
因庭审时,青岛天骄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刘鑫出庭作证,其证人证言与该证据可以相互印证,本院对该证据予以采信。
被告青岛嘉缘世纪婚介服务有限公司证据2、双名婚姻工作室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企业法人和股权的变更记录,证明双名婚姻工作室成立于青岛嘉缘世纪婚介服务有限公司之前,二者是收购关系,且是青岛市婚介的老品牌。
原告质证称:真实性不予认可,证明事项不认可,与本案无关联性。
被告青岛普泰机械有限公司质证称:与其无关,其不清楚。
因该证据为复印件,并无原件予以核对,原告也不予认可,因此,本院对该证据不予采信。
证据3、青岛天骄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为被告出具的说明及签订网站建设合同书一份,证明这两个网站处于不使用状态,没有进行运营,没有产生收益,不会侵害原告的权益。
原告质证称:真实性不认可,该证据无法证明该网站是一个死站,该情况说明使用的数据都是2018年7月16日到2018年8月14日,无参考价值。
被告青岛普泰机械有限公司质证称:与其无关,被告也不清楚。
本院认为,该说明系青岛天骄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为被告2单方出具,且其法定代表人也未出庭作证,因此,本院对该证据不予采信。
本院对网站建设合同书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证据4、百度搜索和双名的网站截图打印件。
证明被告2和天骄公司还有另一个网站的合作www.qdhunyinjiaoyou.com,该网站的建设在与世纪嘉缘合作之前,双名婚姻工作室是老婚介公司,常年排在百度搜索的第一页,有自己的网站、logo,企业经营理念和品牌价值,与原告无关。
原告质证称:真实性不认可,与本案无关。
被告1质证称:与其无关,不清楚其真实性。
因该证据均为打印件,并无其他证据佐证其真实性,本院对此不予确认。
证据5、百度搜索世纪佳缘骗术诉讼网页打印件,中国网新民网世纪佳缘维权QQ群现代快报,证明世纪佳缘骗人无数,搜索已成规模不诚信,欺骗欺诈消费者和加盟商,名声极差,被告不会用他的商标经营。
原告质证称:真实性不认可,与本案无关。
其搜索的内容指向性太强,不排除有人恶意抹黑我公司形象。
被告1质证称:与其无关,不清楚其真实性。
因该证据均为打印件,并无其他证据佐证其真实性,本院对此不予确认。
证据6、南方都市报和中国经营报对原告的报道,证明世纪佳缘扣留加盟商保证金业绩款,并提供虚假信息,涉嫌合同欺诈,他们是扣留我们的保证金及业绩款在先,才造成了现在的这种合同纠纷的状态,合同始终没有完结。
证据7、和中国经营报记者的微信聊天记录。
证明被告与世纪佳缘有纠纷之后,便不再出售世纪佳缘的产品。
证据8、搜狐网及贴吧,世纪嘉缘青岛地区的代理商欺骗消费者,并详细说明此公司欺骗消费者过程。
证据9、和青岛工商所工作人员谈话录音录像,证明世纪嘉缘投诉量高,我方不会销售其产品。
证据10、与南通VIP服务中心的通话录音,证据11、与深圳VIP的通话录音,证明公司对加盟商没有任何培训,并且资源提供也没有按合同规定的数量和质量,绝大多数都是虚假之源,证明双方的纠纷始终存在。
证据12、与世纪佳缘渠道总监的通话录音,证明原告承认在加盟期间没有任何的培训。
证据13、无效资源表,证明北京花千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三个月内给予2000多条错号号码系空号,是双方纠纷的来源。
证据14、代理商发言,证明原告资源量少,欺骗加盟商。
证据15-16、加盟商爆料,证明原告欺骗加盟商。
证据17、电视台投放广告及合同,证明我公司有自己的广告来源,没有必要用世纪嘉缘的名字,更不会出售它的产品。
证据18、转账记录。
证明签订合同时,要求我们先转款后签合同,合同条款已经变更,欺诈加盟商。
原告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证明目的均不予认可,并认为与本案没有关联性。
被告1认为上述证据与其无关,不清楚其真实性。
本院认为,上述证据6-18均为网络打印件或者单方录制的通话录音等,并无其他证据佐证其真实性,本院对上述证据不予采信。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本院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以下事实: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核准取得第12694040号“世纪佳缘Jiayuan.com”加图形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为第45类:交友服务、婚姻介绍、私人保镖、侦探公司、社交陪伴等,该商标有效期至2026年1月20日。
2018年5月14日,北京花千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毅向北京市精诚公证处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
当天,公证员蒋某与公证处工作人员徐成媛在公证处监督李毅使用公证处保全证据专用电脑进行了相关操作。
李毅将操作过程、结果页面拷屏保存到Word文档内。
拷屏结束后,李毅对每个拷屏按顺序进行了编号,公证员蒋某在每个拷屏的编号后面记录了操作步骤。
李毅将Word文档打印出了1份共计24页,公证人员核对后加盖保全章后签名用于存卷,李毅又另外打印了一式三份用于装订公证书。
北京市精诚公证处于2018年5月15日为上述过程出具了(2018)京精诚内经证字第02441号公证书。
原告为此支付公证费1220元。
当庭查看公证保存的页面,可见××网站上分别使用了“世纪佳缘Jiayuan.com”加图形标识和“世纪佳缘”加图形标识,其中的“世纪佳缘Jiayuan.com”加图形标识与原告第12694040号注册商标相比较,二者视觉上基本无差别;其中的“世纪佳缘”加图形标识与原告第12694040号注册商标相比较,二者十分近似。
同时,在该网站页面下方还显示有“青岛深业大厦VIP服务中心”和“鲁ICP备150204449号-1”等相关信息。
2014年9月19日,被告青岛普泰机械有限公司作为甲方,青岛天骄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作为乙方,双方签订企业网站建设合同书一份,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承担××网站项目开发,乙方根据甲方需求定制版面及功能,乙方为甲方网站××进行维护,维护期限到2015年9月20日止。
其中合同末尾处乙方负责人签名为刘鑫。
2015年7月1日,被告青岛嘉缘世纪婚介服务有限公司作为甲方,青岛天骄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作为乙方,双方签订企业网站建设合同书一份,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承担世纪佳缘青岛阳光大厦店网站项目开发,乙方为甲方网站××、shengxinyu.cn提供维护服务等等。
庭审时,青岛天骄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刘鑫出庭作证称:2014年9月,青岛普泰机械有限公司委托其做企业网站,网址是××,在青岛普泰机械有限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其私自将之前注册的域名××也添加进去,与××一起进行了备案,并获得了同一个备案号。
××通过备案后,其一直未使用,直到2015年7月,被告青岛嘉缘世纪婚介服务有限公司委托其建设网站,其才将××给被告青岛嘉缘世纪婚介服务有限公司使用,该网站费用也一直由被告青岛嘉缘世纪婚介服务有限公司委托其代为缴纳。
本院另查明,××网站的备案主体为被告青岛普泰机械有限公司;
新网国际域名注册证书显示该域名的注册时间为2014年2月12日,注册所有人为青岛天骄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许可证号“鲁ICP备150204449号-1”为被告青岛嘉缘世纪婚介服务有限公司所有。
2015年4月12日,上海花千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作为甲方,青岛嘉缘世纪婚介服务有限公司作为乙方,双方签订《世纪佳缘VIP业务加盟代理合同》,其中载明甲方授权乙方在青岛地区范围内合法使用“世纪佳缘”品牌及相关资源,并在甲方的指导下提供VIP一对一婚介服务。
合同有效期自2014年4月10日至2015年4月9日。
该合同到期后,2015年4月12日,北京花千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作为甲方,被告青岛嘉缘世纪婚介服务有限公司作为乙方,双方签订《世纪佳缘VIP业务加盟代理合同》,其中仍载明甲方授权乙方在青岛地区范围内合法使用“世纪佳缘”品牌及相关资源,并在甲方的指导下提供VIP一对一婚介服务。
合同有效期自2015年4月10日至2016年4月9日。
该合同到期后,双方未再续约。
还查明,原告上海花千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花千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同属于天津百合时代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二者系关联公司。
本院还查明,被告青岛嘉缘世纪婚介服务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3月27日,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解玉玲,注册资本3万元,经营范围为国内婚姻介绍服务、礼仪庆典服务、摄影摄像服务等。
被告青岛普泰机械有限公司成立于2007年9月18日,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本30万元,经营范围为一般经营项目:纺织机械、木业机械、橡塑机械及配件制造、销售,五金机电、机床、纺织品、日用百货销售、货物进出口。
本院认为,根据双方的诉辩意见和庭审陈述,本案的争议焦点可归纳为以下两点:一、涉案网站××的实际使用人应如何认定;
二、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若构成侵权,赔偿责任应如何确定。
关于焦点一,本院认为,××网站的备案主体虽然为被告青岛普泰机械有限公司,但新网国际域名注册证书显示注册所有人为青岛天骄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且庭审时青岛天骄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刘鑫也出庭作证证明其系单方面利用被告青岛普泰机械有限公司的资料注册了涉案网站,被告青岛普泰机械有限公司对此并不知情,该网站实际使用者为被告青岛嘉缘世纪婚介服务有限公司,相关维护费用也由被告青岛嘉缘世纪婚介服务有限公司缴纳。
另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涉案网站××底部标注的“鲁ICP备150204449号-1”也系被告青岛嘉缘世纪婚介服务有限公司所有,被告青岛嘉缘世纪婚介服务有限公司庭审时也认可该网站由其经营使用,且涉案网站发布的内容为婚恋交友等,而被告青岛普泰机械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为机械、机电等,其经营范围与涉案网站所发布的内容无任何关联性。
因此,综合来看,本院认为,应认定涉案网站××系由被告青岛嘉缘世纪婚介服务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使用。
关于焦点二,原告系第12694040号“世纪佳缘Jiayuan.com”加图形商标的专用权人,该商标尚在有效期内,因此,原告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应予以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二)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本案中,被告青岛嘉缘世纪婚介服务有限公司在双方合作期满且没有续约的情况下,仍在网站××上使用“世纪佳缘Jiayuan.com”加图形标识以及“世纪佳缘”加图形标识,上述标识与原告第12694040号注册商标相比较,视觉上基本相同或十分近似,且原告从事的服务内容为婚恋交友,该与原告第12694040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项目相同,因此,其分别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相同和近似,被告青岛嘉缘世纪婚介服务有限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其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责任。
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本案中,原告未能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其因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也未能提交证据证明被告的侵权获利,因此,本院综合考虑原告注册商标的知名度、本案侵权人的经营规模、主观过错程度以及原告支出的合理费用等相关因素,酌定被告青岛嘉缘世纪婚介服务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30000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青岛嘉缘世纪婚介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原告上海花千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第12694040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青岛嘉缘世纪婚介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上海花千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30000元;
三、驳回原告上海花千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900元,由原告上海花千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4188元,被告青岛嘉缘世纪婚介服务有限公司负担471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