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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永辉超市河南有限公司、永辉超市河南有限公司新乡新一街宝龙城市广场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豫07民初103号
案件名称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永辉超市河南有限公司、永辉超市河南有限公司新乡新一街宝龙城市广场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4-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永辉超市河南有限公司;永辉超市河南有限公司新乡新一街宝龙城市广场分公司;南通温雅家用纺织品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7民初103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小然,河南舜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雅斌,河南舜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永辉超市河南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大学路30号。

法定代表人:叶兴针。

被告:永辉超市河南有限公司新乡新一街宝龙城市广场分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新一街与友谊路交叉口宝龙城市广场。

负责人:黄德顺。

被告:南通温雅家用纺织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南通市荣盛路136号。

法定代表人:金福善。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永辉超市河南有限公司、永辉超市河南有限公司新乡新一街宝龙城市广场分公司、南通温雅家用纺织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7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永辉超市河南有限公司、永辉超市河南有限公司新乡新一街宝龙城市广场分公司、南通温雅家用纺织品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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