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7民初103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小然,河南舜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雅斌,河南舜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永辉超市河南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大学路30号。
法定代表人:叶兴针。
被告:永辉超市河南有限公司新乡新一街宝龙城市广场分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新一街与友谊路交叉口宝龙城市广场。
负责人:黄德顺。
被告:南通温雅家用纺织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南通市荣盛路136号。
法定代表人:金福善。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永辉超市河南有限公司、永辉超市河南有限公司新乡新一街宝龙城市广场分公司、南通温雅家用纺织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7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永辉超市河南有限公司、永辉超市河南有限公司新乡新一街宝龙城市广场分公司、南通温雅家用纺织品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