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5民初52号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经济开发区九牧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5673244367。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明泉,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少波,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秦鸿剑,1984年12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固始县。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7517434382。
法定代表人:张勇,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斌,福建醒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秦鸿剑、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东亚 审 判 员 黄玮鹏 审 判 员 蒋秀华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洪颍雅 书 记 员 洪铭璐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