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粤2072民初14456号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姚良松。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宁,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滨海新区威士尼卫生洁具销售中心,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
经营者:崔体卫,男,1986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民权县。
被告:中山市博亿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南头镇。
法定代表人:李辉。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正平,广东博导聚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派公司)与被告天津市滨海新区威士尼卫生洁具销售中心(以下简称威士尼中心)、中山市博亿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亿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欧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宁、被告博亿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正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威士尼中心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欧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威士尼中心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即停止在名片上使用“欧派”字样,停止销售带有“欧派”字样的燃气灶;
2.被告威士尼中心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即停止销售标有“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字样的燃气灶;
3.被告博亿公司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即停止生产、销售带有“欧派”字样的燃气灶;
4.被告博亿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即停止生产、销售标有“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字样的燃气灶;
5.被告威士尼中心、博亿公司赔偿原告欧派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20万元。
事实和理由:原告欧派公司创立于1994年,是整体橱柜行业的领先品牌,产品涵盖整体衣柜、厨房电器、整体卫浴、商用厨具等领域。
原告欧派公司所拥有的“欧派”“OPPEIN”等系列商标经过数十年的精心打造和巨额的广告宣传投入,已成为家喻户晓、众所周知的家居、电器、卫浴品牌,先后获得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等美誉。
2017年2月,原告欧派公司成功在沪上市,股票代码为603208,进一步奠定在行业内领先的品牌优势。
“欧派”不但是原告欧派公司产品和企业名称的代表符号,还成为原告欧派公司及关联企业的市场主体和商品来源的显著识别标识。
2018年6月,原告欧派公司发现被告威士尼中心在店内销售标有“欧派”“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制造商:中山市博亿电器科技有限公司”字样的燃气灶,并在名片上使用“欧派”字样,对上述侵权行为,原告欧派公司申请了证据保全。
另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因对原告欧派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已被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判决更名,现判决已生效。
原告欧派公司认为,被告威士尼中心、博亿公司攀附原告欧派公司享有的“欧派”品牌的美誉,故意在名片、产品上非法使用“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欧派”字样,不但侵害了原告欧派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还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侵害了原告欧派公司的企业名称,对原告欧派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给原告欧派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据此,原告欧派公司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
被告威士尼中心未作答辩。
被告博亿公司辩称,其未生产涉案产品,不认识被告威士尼中心,涉案产品不是其提供给被告威士尼中心的,被告威士尼中心的销售行为与其无关;
涉案产品包装箱上未使用“欧派”文字,不侵犯原告欧派公司的商标权;
被告博亿公司的注册资本为10万元,规模小,原告欧派公司主张的赔偿金额过高。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供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对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原告欧派公司提供的证据:1.(2016)莱凤城证民字第347号公证书、(2017)莱凤城证民字第675号公证书有原件核对,均为公证机关所出具,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故本院予以认定;
2.(2016)莱凤城证民字第350号公证书、(2017)莱凤城证民字第672号公证书、(2016)莱凤城证民字第346号公证书、(2017)莱凤城证民字第673号公证书、(2016)莱凤城证民字第348号公证书、(2016)莱凤城证民字第352号公证书,与本案待证事实无关联性,本院不予认定;
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出具的商标驰字(2009)第7号批复,为国家商标局所出具,原告欧派公司提供有原件核对,与本案待证事实具有关联,故本院予以认定;
4.(2016)莱凤城证民字第353号公证书、(2016)莱凤城证民字第260号公证书,为公证机关在与原件核对后出具,且公证书包括的荣誉证书能间接反映原告欧派公司的知名度,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认定;
5.(2016)莱凤城证民字第357号公证书,为公证机关核对原件后出具,且其中的纳税证明、审计报告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原告欧派公司的经营规模,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认定;
6.(2016)莱凤城证民字第355号公证书、(2016)莱凤城证民字第356号公证书,为公证机关出具,反映的是原告欧派公司经营过程中的宣传费用以及请知名影星代言的事实,在没有相反证据反驳的情况下,本院予以认定;
7.(2018)鲁莱芜凤城证民字第675号公证书,为公证机关所出具,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故本院予以确认,至于被告威士尼中心、博亿公司是否构成侵权,则在判决理由部分予以评述;
8.(2018)鲁莱芜凤城证民字第1074号公证书,为公证机关出具,反映了通过电视、平面等媒体向社会公开宣传,能够证实原告欧派公司的广告宣传情况,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故本院予以认定。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欧派公司成立于1994年7月1日,注册资本为373581112元,经营范围为家具制造业。
欧派公司是核定使用在第11类上的第4378572号“欧派”注册商标的权利人,核定使用的商品包括燃气炉、厨房用抽油烟机等,商标处于有效期限内。
2009年4月2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使用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20类餐具柜上的“欧派”商标为驰名商标。
2007年9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授予欧派公司生产的欧派牌家用橱柜为“中国名牌产品”。
2008年10月,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授予欧派公司生产的欧派牌橱柜产品为广东省名牌产品。
2008年2月,“欧派”商标被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认定为“广东省著名商标”。
2012年12月,欧派公司被中国建筑装饰协会厨卫工程委员会认定为“2012年中国厨卫百强”“整体厨房领军企业10强”,有效期限一年。
2013年9月,广州市人民政府授予欧派公司“2012年度广州市市长质量奖”称号。
2014年12月28日,品牌观察杂志社评定欧派公司的案例入选2014中国年度品牌营销案例银奖。
2015年1月,广东省家居业联合会与广东省家具商会联合授予欧派公司2014年广东泛家居领域“最具价值十强品牌”“创新能力十强企业”称号。
2012年10月30日,欧派公司与北京准点沸腾国际广告有限公司签订家装基金赞助合作协议书,约定由欧派公司赞助中央电视台二套《交换空间》家装基金,合同履行期自2013年1月5日至同年12月28日,赞助广告费为5700000元。
2013年7月20日,欧派公司聘请蒋雯丽作为欧派品牌的代言人。
2013年11月11日,欧派公司与浙江智美车文广告有限公司签订电视广告发布合同,约定:欧派公司委托浙江智美车文广告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发布广告,发布媒介是CCTV-新闻频道,费用40463970元。
2014年7月,欧派公司与湖南广播电视广告总公司、湖南顺风传媒有限公司签订电视项目广告发布合同,约定:欧派公司委托湖南广播电视广告总公司、湖南顺风传媒有限公司发布“第10届金鹰节闭幕式暨颁奖晚会”项目相关广告,发布媒介为湖南广播电视台湖南卫视频道,发布时间是2014年9月28日至2014年10月12日,费用110000000元,使用的广告语为“有爱·有家·有欧派”。
2014年10月22日,欧派公司与喀什银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签订广告代理合同,约定:喀什银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代理欧派公司在CCTV-新闻《环球视线》投放广告,时间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约定费用23970000元。
2014年11月27日,欧派公司与北京准点沸腾国际广告有限公司签订家装基金赞助合作协议书,约定由欧派公司赞助中央电视台二套《交换空间》家装基金,合同履行期自2015年4月4日至2016年3月26日,赞助广告费6000000元。
欧派公司于2011年分别在临川X报、××特区报、安庆晚报、瑞丽家居、装潢世界投放广告,以上广告宣传中聘请的品牌代言人为蒋雯丽。
威士尼中心为崔体卫于2016年12月13日的注册成立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为卫生洁具、木制品、家具、建筑材料、装饰装修材料批发兼零售,经营场所为天津市滨海新区胡家园街华北陶瓷市场内G3馆B7-138号,崔体卫在国家企业信息公示系统中的联系电话为138××××1586。
博亿公司成立于2015年12月22日,企业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10万元,经营范围为研发、设计、生产燃气炉具、燃气热水器、燃气灶、家用电器及配件等,博亿公司的企业信息登记报告中预留的电话为0760231××××1。
2018年6月11日,莱芜市莱城区金盾知识产权服务中心向山东省莱芜市凤城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
2018年6月12日,在该公证处张秀萍、毕文洁的监督下,莱芜市莱城区金盾知识产权服务中心的委托代理人王守贞以普通消费者的名义来到天津市滨海新区溏沽华北陶瓷城7号路G3馆137-138号的“威士尼卫浴”店铺,王守贞在该店铺内购买了标有“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字样的燃气灶一台,取得“崔体卫”名片一张、销售单一张。
公证人员将上述物品进行了封存,封存后的物品交由王守贞保管。
2018年7月3日,山东省莱芜市凤城公证处出具(2018)鲁莱芜凤城证民字第675号公证书对上述事实进行公证。
根据公证书内容显示,销售单及名片上有“崔体卫138××××1586”及名片上标注“欧派烟机”字样。
经庭审查验,上述公证购买的证据保全证物为家用燃气灶产品灶具一台(型号为JZT-B),外包装箱上印有“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及“OPAICN”商标、“制造商:中山市博亿电器科技有限公司、地址:中山市南头镇南和东路(三泰机械厂旁首层之二)、电话:0760-231××××1、传真:0760-23118172、网址:××、全国免费服务热线400-0054-998”等信息。
打开外包装箱,内有燃气灶一台、使用说明书一份、产品保修卡一张、合格证一张。
其中产品面板上标识有“OPAICN”商标,并黏贴有中国能效标志、电子质保卡、生产信息标贴,其中中国能效标识上有生产者名称为中山市博亿电器科技有限公司字样,电子质保卡上有“欧派燃气灶具”字样。
生产信息标贴标注生产日期为2018.3.8及“中山市博亿电器科技有限公司、生产许可证:XK21-007-02249”字样。
产品使用说明书、防伪保修卡、合格证均标识有“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监制)、制造商为中山市博亿电器科技有限公司”及与外包装上的电话、地址、网址等一致的信息。
博亿公司确认前述电话0760-231××××1为其使用。
庭审中,欧派公司主张威士尼中心、博亿公司赔偿其损失15万元(包括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并称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包括律师费10000元、公证费1000元、购买侵权产品的费用400元、差旅费3000元。
欧派公司、威士尼中心、博亿公司均未能对欧派公司因侵权行为而受到的损失数额以及威士尼中心、博亿公司因侵权行为的获利情况进行举证。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1.涉案被控侵权产品是否为威士尼中心销售及是否为博亿公司生产、销售;
2.威士尼中心、博亿公司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3.赔偿主体及数额。
关于第一个焦点。
欧派公司提供的涉案燃气灶的封存状态完好,公证处封条及印鉴完整,本院予以认定。
根据(2018)鲁莱芜凤城证民字第675号公证书,涉案燃气灶于天津市滨海新区溏沽华北陶瓷城7号路G3馆137-138号的“威士尼卫浴”店铺内购买,该地址与威士尼中心的工商登记地址基本一致,且该店铺的联系人、电话与威士尼中心工商登记信息一致,该店铺的名称与威士尼中心亦相似,对此威士尼中心未提出异议及反驳证据予以证实,故本院认定涉案被控侵权产品为威士尼中心销售。
被控侵权的燃气灶的外包装、产品使用说明书、防伪保修卡、合格证及产品上标识的生产企业为博亿公司所有。
外包装标注的生产企业的名称及信息具有让消费者识别产品生产者或者经营者的功能,即具有明确的指向产品的提供者的性质,据此,本院认定被控侵权的燃气灶产品是博亿公司生产并销售。
虽博亿公司辩称不是其生产销售,但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故本院对其辩解不予采信。
关于第二个焦点。
欧派公司是第4378572号“欧派”注册商标的权利人,该商标是欧派公司经法定程序依法取得并享有权利的注册商标,现处于注册有效期内,其商标注册权受法律保护,其从注册之日起即取得“欧派”在第11类商品上的商标专用权。
欧派公司主张涉案名片上及电子质保卡上使用“欧派”字样,侵犯其第4378572号“欧派”注册商标专用权。
经查明,威士尼中心店铺内的名片上使用了“欧派烟机”字样,涉案燃气灶黏贴的电子质保卡上标注了“欧派燃气灶具”字样,其中“欧派”二字起到了商品识别来源的作用,构成商标性使用。
涉案燃气灶与欧派公司第4378572号“欧派”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燃气炉”为同类商品,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涉案燃气灶产品来源于欧派公司或者与之存在特定的联系,威士尼中心销售涉案燃气灶,其明知欧派的知名度,主观上存在明显的故意,博亿公司生产、销售涉案燃气灶,两者均构成对欧派公司第4378572号“欧派”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威士尼中心、博亿公司应承担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的责任。
欧派公司主张涉案被控侵权产品标注“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字样构成不正当竞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规定“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本案中,欧派公司自1994年成立以来,在橱柜等产品上持续使用“欧派”字号,其在第20类餐具柜上的“欧派”商标被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其企业亦获得了诸多荣誉,欧派公司并在中央电视台、湖南电视台等媒体进行了大量的广告宣传及产品的销售,欧派公司的“欧派”企业字号在全国范围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欧派公司的在先权利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
威士尼中心经营范围为卫生洁具、木制品、家具、建筑材料、装饰装修材料批发兼零售,博亿公司经营范围为研发、设计、生产燃气炉具、燃气热水器、燃气灶、家用电器及配件等,与欧派公司相互具有竞争关系。
博亿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燃气灶上标识“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容易使相关公众误以为其销售的产品与欧派公司存在某种联系,容易使相关公众对产品来源造成混淆和误认,傍名牌的故意明显,损害欧派公司的合法权益。
博亿公司的行为抢占了欧派公司的市场份额,显然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违反了市场交易中公认的商业道德,构成对欧派公司的不正当竞争。
威士尼中心作为销售者,销售上述侵权产品,亦抢占了欧派公司的市场份额,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故欧派公司要求威士尼中心、博亿公司承担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的主张,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第三个焦点。
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因侵权人的侵权行为而导致欧派公司所受的实际损失以及侵权人的获利情况,本院综合考虑欧派公司的品牌的知名度,威士尼中心、博亿公司实施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以及主观过错程度,欧派公司为制止侵权而委托律师出庭应诉、支出的公证费、购买侵权实物的费用等因素,本院酌定威士尼中心向欧派公司支付赔偿款15000元(包含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博亿公司向欧派公司支付赔偿款70000元(包含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威士尼中心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抗辩及质证的权利,不影响本院依法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一、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六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四条、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天津市滨海新区威士尼卫生洁具销售中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立即停止在其名片上使用“欧派”文字,停止销售标有“欧派”文字的燃气灶产品;
二、被告天津市滨海新区威士尼卫生洁具销售中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立即停止销售标有“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文字的燃气灶产品;
三、被告中山市博亿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立即停止在其生产、销售的燃气灶产品上使用“欧派”文字;
四、被告中山市博亿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标有“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文字的燃气灶产品;
五、被告天津市滨海新区威士尼卫生洁具销售中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赔偿款15000元(包含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六、被告中山市博亿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赔偿款70000元(包含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七、驳回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860元,被告天津市滨海新区威士尼卫生洁具销售中心负担860元,被告中山市博亿电器科技有限公司258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