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辖终111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晶恒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深南大道**嘉麟豪庭A701。
法定代表人:曾锦祥,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音王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吉华街道甘坑社区甘李科技园甘李6路**吓围工业区**厂房501A601Adiv>法定代表人:蒋大经,执行董事。
上诉人深圳晶恒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音王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4民初3613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上诉人即原审被告深圳晶恒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