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8602民初471号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广富林东路**。
法定代表人:李丐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冬琴,江苏玖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杰,江苏玖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市溧水区文群超市,经营场所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永阳街道分龙岗东路**爱涛天逸园******。
经营者:周继文。
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市溧水区文群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8日立案。
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