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2执486号 申请执行人: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南京路******。
法定代表人:崔风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焕华,上海泽玖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青岛市城阳区万源福超市,住所,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城阳街道京口社区**div> 被执行人:叶云生,男,汉族,1967年4与20日出生,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申请执行人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市城阳区万源福超市叶云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20日作出的(2017)鲁02民初14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叶云生4374元,扣缴执行费50元,向申请执行人发放案款4324元,本案执行完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02民初146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