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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江市恒通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与晋江市协仁鞋材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闽01民初893号
案件名称晋江市恒通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与晋江市协仁鞋材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5-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晋江市恒通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晋江市协仁鞋材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1民初893号 原告:晋江市恒通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晋江市内坑镇坑尾村兴业路**。

法定代表人:张开通。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成辉,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晋江市协仁鞋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晋江市陈埭镇坊脚村滨阳路** 经营者:王仁伟。

本院在审理原告晋江市恒通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晋江市协仁鞋材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晋江市恒通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晋江市恒通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对被告晋江市协仁鞋材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晋江市恒通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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