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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云峰与天津市北辰区龙山绍酒楼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津01民初48号
案件名称韩云峰与天津市北辰区龙山绍酒楼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5-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韩云峰;天津市北辰区龙山绍酒楼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津01民初48号原告:韩云峰,男,1969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吉明,北京市金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瑞萍,北京市金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天津市北辰区龙山绍酒楼,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北仓镇京津公路与龙洲道交口西侧长瀛商业广场**楼**。

经营者:赵星,男,1972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和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广生,天津五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廷钰,天津五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韩云峰与被告天津市北辰区龙山绍酒楼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2日立案。

原告韩云峰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韩云峰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云峰撤诉。

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韩云峰负担。

审 判 长  刘剑腾审 判 员  白俊勇人民陪审员  陈桂卿二〇一九年五月八日法官助理周航书记员朴志永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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