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10民初20588号之一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计欣,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华区聪智林商贸部,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林中横路**。
负责人:林智聪,男,1997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
被告;林智聪,男,1997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iv>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越,浙江泽厚(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卫兴,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瑞公司)诉被告成华区聪智林商贸部(以下简称聪智林商贸部)、林智聪、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淘宝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因被告聪智林商贸部、林智聪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本院对其适用公告送达,并于2019年1月8日依法作出(2018)浙0110民初2058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本院于2019年5月14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中,雅瑞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林智聪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雅瑞公司的上述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林智聪的起诉,本院在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成华区聪智林商贸部、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之间继续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