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8民初56号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耀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沁,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胡威。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胡威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6日立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0日申请将请求对方赔偿数额由100000元变更为10000元,并于2019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变更诉讼请求及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变更为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