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102民初4999号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广元路**。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晖,福建迅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州市鼓楼区端喜电动工具店,住,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二环路**店面/div> 经营者:陈端喜。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州市鼓楼区端喜电动工具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4日立案,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在诉讼过程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