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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端州区星之都沐足城、肇庆市端州区如林轩商务酒店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1202民初1236号
案件名称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端州区星之都沐足城、肇庆市端州区如林轩商务酒店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5-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端州区星之都沐足城;肇庆市端州区如林轩商务酒店有限公司;王腾崇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1202民初1236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

法定代表人:周建潮,该协会理事长。

被告:端州区星之都沐足城,住,住所地肇庆市端州二路北侧。

经营者:黄细七。

被告:肇庆市端州区如林轩商务酒店有限公司,住,住所地肇庆市端州区二路北侧(市四中北面)第**/div>法定代表人:何连斌。

被告:王腾崇,男,1973年6月1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福建省诏安县。

关于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诉被告端州区星之都沐足城、肇庆市端州区如林轩商务酒店有限公司、王腾崇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于2019年4月4日将《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送达给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通知其应在七天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并告知逾期交纳案件受理费的法律后果。

现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逾期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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