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2执483号 申请执行人: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南京路******。
法定代表人:崔风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焕华,上海泽玖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城阳区聚客鑫超市,经营场所:青岛市城阳区西城汇社区(城阳区城阳街道西城汇社区居民委员会以南约340米)。
经营者:李永森。
申请执行人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城阳区聚客鑫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8日作出的(2017)鲁02民初14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缴纳案款4324元、执行费50元,共计4374元,本案执行完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02民初146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