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6民初8194号原告广东天福连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南城区车站路**天福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欧阳华金。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鹊,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30P法定代表人欧阳华金。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鹊,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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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欧阳华金。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鹊,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钰,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蔡俊煜,男,汉族,1985年6月1日出生,住址被告深圳市宝安区新安学天福商店,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水口花园新规划**1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300MA5K5HRY8M。
原告广东天福连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蔡俊煜、深圳市宝安区新安学天福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9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蔡俊煜、深圳市宝安区新安学天福商店的起诉。
深圳市宝安区被告深圳市宝安区新安学天福商店,住,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水口花园新规划**102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300MA5K5HRY8M。
原告广东天福连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蔡俊煜、深圳市宝安区新安学天福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9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蔡俊煜、深圳市宝安区新安学天福商店的起诉。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新安学天福商店,住所地,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水口花园新规划**102会信用代码92440300MA5K5HRY8M。
原告广东天福连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蔡俊煜、深圳市宝安区新安学天福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9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蔡俊煜、深圳市宝安区新安学天福商店的起诉。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新安学天福商店,住所地深圳,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水口花园新规划**102用代码92440300MA5K5HRY8M。
原告广东天福连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蔡俊煜、深圳市宝安区新安学天福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9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蔡俊煜、深圳市宝安区新安学天福商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蔡俊煜、深圳市宝安区新安学天福商店的起诉,是对自己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天福连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蔡俊煜、深圳市宝安区新安学天福商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因原告申请减少诉讼标的,故本院收取人民币50元,由原告承担,原告多预交的1000元,本院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