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6民初169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香港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新东海商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郑波,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承祥,山东博睿(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静,北京市盈科(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烟台开发区大季家丽华商店。
经营地。
经营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季家司法所160米路西iv>经营者:陈华令。
本院在审理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烟台开发区大季家丽华商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烟台开发区大季家丽华商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