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782民初5159号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安海镇恒安工业城。
法定代表人:施文博。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超军,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晨阳食品店,经营地址: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廿三里街道下娄村花皮塘****。
经营者:李彦良,1970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义乌市晨阳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由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