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10民初23231号 原告:广州市紫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瘦狗岭路****。
法定代表人:杨紫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淑娟,职员。
被告:朱占喜,男,1946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县。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iv> 法定代表人:蒋凡。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紫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朱占喜、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紫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州市紫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