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6知民初21号原告:迅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高新区迅达大道迅达科技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300616894057P。
法定代表人:伍奕,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章华,湖南正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汨罗宏正水暖器材批发店,经营场所湖南省岳阳市汨罗市屈原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681MA4LQENR06。
经营者:李正军,男,1969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湖南省汨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胜先(系李正军哥哥),男,1949年2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湖南省汨罗市。
原告迅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汨罗宏正水暖器材批发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1日立案。
原告迅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迅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迅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80元,减半收取290元,由迅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