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08民初1011号 原告:广州市越秀区创想者文具用品商行,经营场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三元里大道********铺。
经营者:孟凡刚,男,汉族,1964年5月18日出生,住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
原告:北京创想者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空港街道安华大街******。
法定代表人:孟凡刚。
上述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钱晓翀,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泾县润元堂画廊,经营场所安徽,经营场所安徽省宣城市泾县泾川镇谢园东路红星雅园**商住楼** 经营者:陈乔生,男,汉族,1950年12月13日出生,住安徽省泾县。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楼**。
法定代表人:戴珊。
原告广州市越秀区创想者文具用品商行、北京创想者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泾县润元堂画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2日立案,后原告广州市越秀区创想者文具用品商行、北京创想者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广州市越秀区创想者文具用品商行、北京创想者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越秀区创想者文具用品商行、北京创想者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广州市越秀区创想者文具用品商行、北京创想者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