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6民初45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新东海商业中心****,公司编号:1996555。
董事:郑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旭云,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建龙,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江县美好佳超市,住所地,住所地平江县长寿镇将军中路金龙商场iv>负责人:周小平。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彬,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平江县美好佳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8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