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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白银区力昇手机商城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甘04知民初4号
案件名称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白银区力昇手机商城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5-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白银区力昇手机商城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9)甘04知民初4号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雷军,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学渊,甘肃陇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如意,甘肃陇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白银区力昇手机商城。

经营者:曾俊力。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白银区力昇手机商城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7日立案。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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