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浙0411民初36号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80999558Q。
法定代表人:王耀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付东,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滨海新区双新装饰材料经营部。
住所地:。
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胡家园街华北陶瓷市场内**信用代码:92120116MA06E9CK3U。
经营者:吴小峰,男,1970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
被告:嘉兴市秀洲区王店荣升电器厂。
住所地:浙江省嘉兴。
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王店镇庄安村杜家浜**92330411MA2F21C20N。
经营者:戴金奎,男,1959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林峰,男,1982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
系经营者戴金奎之子。
被告:北京欧普万家电器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朝阳。
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南磨房路****(华腾北搪集中办公区**)5549317。
法定代表人:戴林峰,执行董事。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普照明公司)与被告天津市滨海新区双新装饰材料经营部(以下简称双新经营部)、嘉兴市秀洲区王店荣升电器厂(以下简称荣升电器厂)、北京欧普万家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普万家公司)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欧普照明公司于2019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要求撤回对双新经营部的起诉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欧普照明公司申请撤回对双新经营部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天津市滨海新区双新装饰材料经营部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