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111民初6751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
法定代表人:吕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勋,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迪,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州市白云区新市蕊红超市,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棠景街。
经营者:陈晓光。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白云区新市蕊红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为550元,减半收取为275元,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