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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宝鸡市渭滨区宁慧利民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陕03民初27号
案件名称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宝鸡市渭滨区宁慧利民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5-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渭滨区宁慧利民商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3民初27号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9399。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雅芬,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雅,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宝鸡市渭滨区XX店,住所地宝鸡市渭滨区XX路XX段**。

经营者:毕宁慧。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因与宝鸡市渭滨区XX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向本院提出起诉。

本院于2019年2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审理过程中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3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计125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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