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6民初4737号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南城区莞太大道美佳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XF。
法定代表人张国衡。
委托代理人周芬,广东华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何子豪,广东华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石岩美宜佳便利店,经营场所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上屋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4Y。
经营者蔡汉年,男,汉族,1971年7月1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揭西县,委托代理人赵国庆,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与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