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1知民初757号原告:贵州小糊涂仙酒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震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郴,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云波,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市雨花区雅士食品经营部。
经营者:曾峰。
本院在审理原告贵州小糊涂仙酒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沙市雨花区雅士食品经营部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贵州小糊涂仙酒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1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州小糊涂仙酒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贵州小糊涂仙酒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袁 胜人民陪审员 虢建刚人民陪审员 彭建国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 敏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